(2016)豫1702執恢57號 魏得民 412821196506102030 鮑樂 412801198006160852
摘要:執行法院: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被執行人:魏得民 男,1965年6月10日,確山縣劉店鎮劉莊,身份證號:412821196506102030;鮑樂,1980年6月16日出生,漢族,住駐馬店
執行法院: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魏得民 男,1965年6月10日,確山縣劉店鎮劉莊,身份證號:412821196506102030;鮑樂,1980年6月16日出生,漢族,住駐馬店市西園街前王莊。身份證號:412801198006160852。
執行內容: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2007)驛民初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書,被告魏得民、鮑樂償還原告陳新義、曹小蓮各項經濟損失11.757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陳新義、曹小蓮向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駐馬店市人民法院依法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被執行人魏得民、鮑樂既不履行并拒不申報財產,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被執行人財產舉報電話0396-2160036)
責任編輯:lk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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