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光顧”同一超市 盜竊財物價值不大仍被判刑
摘要:三次“光顧”同一超市 盜竊財物價值不大仍被判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方光璞 供稿)三次小偷小摸,每次盜竊數額不大卻因兩年內盜竊三次換來牢獄刑罰。2016年3月
三次“光顧”同一超市 盜竊財物價值不大仍被判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方光璞 供稿)三次小偷小摸,每次盜竊數額不大卻因兩年內盜竊三次換來牢獄刑罰。
2016年1月初,被告人吳林三次竄至確山縣某超市三樓國美電器,趁無人之際,將擺放在電器區展銷柜上的一臺黑色“蘇泊爾”牌電磁爐、一臺白色“蘇泊爾”電飯煲、一臺黑色“蘇泊爾”牌電磁爐裝在其隨身攜帶的塑料袋后逃離該超市,經鑒定價值分別為399元、459元、499元。案發后,贓物被追回發還失主。
該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林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
吳林這種情況,雖然盜竊財物的價值不大,但已經構成了刑法中的多次盜竊。《刑法修正案(八)》將“攜帶兇器盜竊”、“入戶盜竊”和“扒竊”列入了盜竊罪刑罰處罰范圍,再加上“多次盜竊”,這四種形式的盜竊無數額要求。有人抱著“小偷小摸是小事”的觀念,但看完上述真實案例,這些人的想法或許會發生改變。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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