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3年前被控詐騙現獲國賠 警方拒“摘帽”
摘要:1993年11月22日,丹東市振安公安分局以詐騙罪為由逮捕譚英軍,其名下4家公司及個人共600余萬元資產被扣。1996年,譚英軍被取保候審。昨天上午,譚英軍收到警方做出的《國家
扣600萬賠56萬
譚英軍表示將申請復議
本報曾報道,
今年初,最新施行的兩高《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譚英軍這樣的案件在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一年未移送起訴的,屬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情形,可申請國家賠償。譚英軍于
振安公安分局于
決定書稱扣押的其37項物品經鑒定價值為566950元,予以賠償,但因沒有法律依據而不賠償利息。譚英軍稱,僅扣押的15.2萬雙襪子當時的成本價就至少100萬元,37項物品原價至少200萬元,“為何只賠56萬?為何不賠償利息?”
決定書稱,對于譚英軍要求賠償的經營損失、誤工費、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伸冤費用以及要求賠償手機一部、現金5000元的請求,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不予賠償。譚英軍稱,“這些都是他們造成的,為何不賠?”
無新證據未再移送起訴
仍認定其涉嫌詐騙拒道歉
該局稱,經審理查明,1993年2月至8月,譚英軍虛構向朝鮮、韓國出口貨物等虛假事實,以丹東市遠東百貨供銷公司(下稱遠東公司)的名義先后與國內23家企業發函聯系訂貨并簽訂合同,以貨到付款的方式將貨物騙至丹東,然后低價出售,累計作案23起,貨物價值700余萬元。公安機關將遠東公司騙回的剩余貨物扣押后返還給被騙企業,又將扣押遠東公司的汽車、通訊工具、辦公用品及部分贓款返還給被騙企業,返還后被騙企業仍損失300余萬元。鑒于此案因客觀原因現已過追訴時效,未能移送起訴,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上述賠償決定。
譚英軍稱,他當時與阿拉伯國家、朝鮮、韓國均有貿易往來,“我的業務是通過丹東市進出口公司在做,這也是一家國有企業,他們給我介紹的朝鮮客戶,讓我每年供應給朝鮮一定的貨物,常年的供應協議都在卷宗里,我就不明白了,他們為什么說我是虛假的呢?”
昨天上午,譚英軍收到賠償決定書后,來到振安公安分局討說法,“法制科科長說,我還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沒有新的證據起訴我,不向我道歉,也不賠償我的經營損失,之所以把個人財產還給我,是因為兩高出了司法解釋他們必須這么做”。
取保20年未獲清白
律師稱說明警方無法認定犯罪
京華時報記者昨天多次致電該科長,始終無人接聽,發送采訪短信,問其警方認定譚英軍仍是犯罪嫌疑人,因此不道歉、不賠償經營損失的原因,以及警方當年未經法院審判就將扣押的譚英軍的貨物處理掉的法律依據等問題,至發稿時未獲回復。
振安公安分局辦公室稱此事由丹東市公安局處理,讓記者聯系丹東市公安局宣傳處,記者給后者發送采訪函采訪前述問題,至發稿時未獲回復。
譚英軍稱,如果他還是嫌犯,就應被審理、判刑,否則警方就應返還扣押的他的所有物品,“現在為什么認定我有罪,又給我賠錢呢?雖然我現在生活狀況很不好,但我可以不要賠償,我要求進入司法程序,看看我到底有沒有罪。我已經挺了23年,不怕再過黑暗的23年。”
該決定書稱,“鑒于本案因客觀原因已過追訴時效,未能移送起訴”。為譚英軍提供法律咨詢的劉曉原律師稱,“這件案子警方當年已經立案,沒有追訴時效限制的問題”。他稱,檢察院因現有證據達不到指控標準未向法院起訴,多次退回,公安機關又對他取保候審,拖了20年,說明無證據證明他犯罪,此案是因無法繼續偵查下去才作出賠償,而非因已過追訴時效,根據兩高司法解釋,扣押的所有物品都應返還。
譚英軍稱,他將向丹東市公安局提出復議,“如果答復我不滿意,下一步要起訴到丹東市中院”。
>>法學專家
警方鉆司法解釋與法律間的漏洞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稱,當地公安的這種態度說明他們在鉆法律的漏洞,“兩高的司法解釋和現行法律之間有沖突”。
他對京華時報記者表示,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只是說只要取保候審超過一年,沒把訴訟進行到下一環節,當事人就可提起國家賠償,“這只解決了何時可提起國家賠償的問題,無法替法律規定在無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多長時間之內必須對這個案件訴訟做出終結”。
洪道德稱,警方目前的表現說明他們鉆了該漏洞,“給你國家賠償不等于訴訟結束,這樣一來,扣押的物品就仍是贓物,可以不返還,也就談不上道歉”。他稱,根據現行法律,如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確定贓物不需要作為證據保留,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返還給被害人。若事后法院認定當事人不構成詐騙,可再把已返還的貨物追回,“譚英軍可以聘請律師閱卷,看卷宗中有無警方返還貨物的簽收單等證據”。(記者懷若谷)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京華時報)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