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溺死深水塘 疏于監管均擔責
摘要: 少年溺死深水塘 疏于監管均擔責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喬玉峰 郭旗)一花季少年在取過土且沒有警示標志的魚塘邊玩耍,不幸溺水身亡,疏于監護的家長、疏于監管的所有者、管
少年溺死深水塘 疏于監管均擔責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喬玉峰 郭旗)一花季少年在取過土且沒有警示標志的魚塘邊玩耍,不幸溺水身亡,疏于監護的家長、疏于監管的所有者、管理者對此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日前,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生命權糾紛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汝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汝南縣常興鎮韓寨居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在被告萬超擅自將魚塘轉包后,沒有盡到監督義務,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萬超擅自轉包后,允許受讓人挖坑取土,對安全隱患的產生,亦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李海洋系直接管理者,卻疏于管理,明知該魚塘具有危險性,未在該魚塘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導致悲劇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原告作為受害人的監護人,疏于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到危險的區域玩耍,對損害結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二原告自愿承擔較大責任符合其過錯程度,應予以認可。被告白成立作為李海洋的雇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余三被告應對二原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根據被告各自的過錯程度和本案實際,酌定:被告汝南縣常興鎮韓寨居民委員會承擔5%的賠償責任,被告萬超承擔10%的賠償責任,被告李海洋承擔15%的賠償責任。二原告人到中年,兒子溺水身亡,對其造成了沉重的打擊,二原告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創傷,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以上總款項合計為82431.2元,原告請求80000元,不損害三被告利益,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之規定,遂判決被告汝南縣常興鎮韓寨居民委員會承擔賠償責任計款13333.3元,被告萬超承擔賠償責任計款26666.7元,被告李海洋承擔賠償責任計款40000元。下判后,被告李海洋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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