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只養生母不養繼父 法律說不
摘要:繼子只養生母不養繼父 法律說不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方光璞)俗話說:養兒防老。重建的二婚家庭,繼子女對沒有血緣關系的繼父母該不該贍養?繼父含辛茹苦將繼子拉扯成人,
繼子只養生母不養繼父 法律說不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方光璞)俗話說:養兒防老。重建的二婚家庭,繼子女對沒有血緣關系的繼父母該不該贍養?繼父含辛茹苦將繼子拉扯成人,繼父老去繼子不愿贍養怎么辦?
原告黃林與劉省的母親劉妮于1985年登記結婚,劉妮系再婚。結婚后,劉妮便帶著獨子劉省(1976年10月出生)與原告黃林共同生活。黃林與劉妮結婚后,視年幼的繼子劉省為己出,含辛茹苦把劉省撫養成人,并為繼子劉省蓋好房子,娶妻生子。2016年時原告黃林已70多歲高齡,且沒有生活來源,基本生活困難,繼子劉省以和繼父黃林沒有血緣關系為由不贍養繼父只贍養生母。因繼子劉省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原告黃林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確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一致。被告劉省隨其母劉妮與原告黃林長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撫養教育,與原告之間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對原告黃林負有贍養義務。現原告年事已高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且被告已成年,具有贍養能力,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贍養費標準應以統計部門發布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均生活消費支出為基準(河南省農村居民2015年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7887元/年),考慮被告劉省與原告黃林的共同生活時間、感情因素及被告目前的經濟狀況,法院酌定被告黃林負擔的贍養費數額以每月500元宜。
法官說法:烏鴉有反哺之義,羊羔有跪乳之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因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必須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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