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黨紀新增6類“負面清單”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解讀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其中《條例》修訂幅度超80%,新增6類“負面清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其中《條例》修訂幅度超80%,新增6類“負面清單”,被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
兩大黨規同時修訂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及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通知指出,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對于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實踐不斷深化,該《準則》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準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同時廢止。
現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僅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規范,未能涵蓋8700多萬黨員,適用對象過窄;“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缺少正面倡導;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沒有直接關聯,主題不夠突出。
而現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存在著紀法不分的突出問題,許多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這實際上是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無法體現黨的先進性。
為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真正在全黨樹立起來,中央自去年下半年著手對上述兩部關聯度較高的黨內法規先行修訂。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準則》和《條例》。
《準則》濃縮為309字
專家普遍認為,這次對《準則》的修訂“動作很大”,無論法規的名稱還是內容都有較大變化,形成了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也向全體黨員發出了道德宣示,對全國人民作出了莊嚴承諾。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經修訂更名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到‘中國共產黨’,從‘廉潔從政’到‘廉潔自律’,都體現了‘全面’二字。”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指出,新《準則》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全體黨員;其中,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自律規范,不再限于“廉潔從政”,而是擴展到“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方面。
《準則》修訂過程中,突出重點、刪繁就簡,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向善,將“8個禁止”“52個不準”等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使現行的18條、3600余字的準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準。
《條例》修訂幅度超80%
以問題為導向,新修訂的《條例》新增6類“負面清單”,增加拉幫結派、非組織活動等違紀條款。除了“一增”,《條例》的修訂還有“一減”“一整合”。“一減”,即刪除了原《條例》中70余條與法律法規重復的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都必須受到追究”等專門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既相互分開又有效銜接。
“一整合”即將現行《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分為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條例》修訂幅度超過80%。
《條例》解讀:昨天,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專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實從嚴治黨的背景下,該《條例》的修訂意義重大: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真正實現讓黨員干部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紀法分開 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
《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修訂刪除了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后,《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余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例如,之前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定于黨紀中。
專家解讀:中紀委特約監察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現行黨紀處分條例2003年12月頒布實施,但隨著形勢發展,已不能完全適應從嚴治黨新需要。最大問題是紀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內容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重復,實際上難以用到,也浪費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極個別情況下還會出現以紀代法、越俎代庖的情況。
例如,2015年紀委通報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區縣領導因收受禮品被黨紀處分,未進入司法程序,而該地某中學校長因收受家長禮品被處以更嚴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表示,不少違紀案例反映出黨紀滯后于反腐敗形勢,一些黨紀與國法重復,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體現不突出,出現了沒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階下囚的現象。
此次修訂落實了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之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不讓黨紀嚴于國法淪為空話。專家表示,《條例》修訂的精神在近期紀委執紀當中有所體現。例如,中紀委對原河北省委書記周本順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的通報中,首先提到的就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提拔職務進行非組織活動,違規選拔任用干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等。
高波表示:“通報中通篇都是鮮明的‘紀律語言’,是紀委執紀當中紀法分開的明顯信號。新修訂的《條例》正是把這些實踐成果固定下來。”
劃定紅線 增政治紀律等6類“負面清單”
《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6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于紀律的要求具體化,并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專家解讀: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介紹,例如濫發津貼等,以前雖有制度約束,但過于零散碎片化,現在制度更加規范,處分體系更完善。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過去,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嚴肅問責的條款,修改《條例》整合明晰了黨員的“負面清單”,對黨員干部禁止行為的事實范圍進行了調整,內容細化,可操作,不僅告誡黨員干部哪類行為不能做,同時提出清晰的處罰依據,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可鉆。
中央黨校黨史部主任謝春濤說,比如原《條例》第150條中關于“通奸”“包養情婦(夫)”的提法在新條例中被刪除,范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讓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有些不正當性行為可能只是道德問題,不違法,以前太具體反而容易有遺漏,讓一些人鉆了空子。修改后把軟約束變成硬要求。”
中央
高波介紹,《條例》把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確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反政治紀律條款,把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等列入違反組織紀律要求中。
“過去常說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樣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現在《條例》中對此明明白白說清楚了,不能再打擦邊球。”高波表示。
成果制度化 增加“權權交易”等違紀條款
《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條例》明確增加了一些違紀條款,如廉潔紀律方面增加了權權交易、利用權職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人員謀利等;在違反生活紀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
專家解讀:多位專家指出,十八大召開以來,中央始終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但也時有“反‘四風’只是一陣風”“反腐力度過大動搖執政基礎”的雜音,群眾在切實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時,也擔心反腐力度可能減弱。
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表示,十八屆四中全會把黨規和法治一起作為國家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一些腐敗問題,必須出臺嚴厲舉措,剎住歪風,但禁令并不是一陣風的運動,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長期發揮作用,更嚴約束黨員的黨內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來,查處了不少黨員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檔會所、打高爾夫等違反八項規定問題,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具體明確的表述。新修訂的《條例》明確對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等相關責任進行處分,一旦違反將依《條例》嚴格查處,這對黨員的約束力明顯增強。莊德水表示,新的紀律處分條例讓問責、執紀、監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確了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要點、標準、尺度、力度。
專家指出,此次修訂的一個重要信號是:全面從嚴治黨,越往后執紀越嚴。高波表示,十八大以來,黨紀修訂明顯的變化是以問題為導向,針對現實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用制度措施加以解決,按照全覆蓋——從嚴執行——更嚴要求的方向不斷邁進。“從嚴治黨沒有休止符,隨著形勢發展,制度層面上也將不斷完善健全。”高波表示。
(新華社北京2015年10月22日電)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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