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攬儲作為誘餌 吸收存款被判徒刑
摘要:高息攬儲作為誘餌 吸收存款被判徒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娟)[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不具有經營銀行業金融業務資質的西峽縣鑫鑫礦業有限責任
高息攬儲作為誘餌 吸收存款被判徒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娟)[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不具有經營銀行業金融業務資質的西峽縣鑫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駐馬店分公司做吸收儲蓄業務員期間,以承諾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不特定社會公眾128人吸收存款共計5433500元,其中,被告人趙某幫助李某向不特定社會公眾11人吸收存款共計233800元。至案發,李某已歸還本金36970元,尚有存款5396530元本金不能歸還。
[裁判結果]
遂平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趙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高息攬儲為誘餌,公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進行宣傳并吸收存款,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數額、悔罪表現、危害后果等情節,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被告人李某、趙某退賠被害人涉案贓款。
[典型意義]
以高息為誘餌,通常以高于銀行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利率來誘惑和煽動公眾參與集資活動。犯罪分子為獲取公眾錢款使用的手段多種多樣,有的以金融機構名義,誤導大家的判斷,騙取大家的信任,具有很強的欺騙性。為此,法官告誡大家:不要輕信不法分子的煽動和宣傳,非金融機構辦理的金融業務和參與高息存款、非法集資的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擅自經營金融業務、亂集資、亂提利率都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看清犯罪分子的欺騙伎倆,增強自我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學會自覺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倡導大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把閑置資金投資到既安全、利率回報又相對較高的國債等正規金融業務中,以避免經濟利益受到損害。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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