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警方打擊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違法犯罪行為
摘要:駐馬店警方打擊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違法犯罪行為 本報訊(張潤東)2月21日22時51分,駐馬店市公安局老街派出所接市局指揮中心工作指令:“一網民在微信群發表元宵節準備好
駐馬店警方打擊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違法犯罪行為
本報訊(張潤東)
接此指令后,立即組織精干警力調查摸排,迅速將嫌疑人劉某軍抓獲。劉某軍,中專文化程度,住駐馬店市驛城區某新村,曾因盜竊罪被駐馬店驛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現在駐馬店某制藥廠車間工作。
辦案民警在劉某軍住處勘查,沒有發現炸藥、雷管、導火索等爆炸物品,經詢問:
署名“雷文頓蝙蝠”的網民肖某峯,上蔡縣和店鄉人,于
經查此信息為不實信息,該信息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上蔡縣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4項之規定對其行政拘留15日。
確山縣徐某燕,女,在QQ群中發布不當言論,煽動他人在重要外事活動期間到鄭州滋事。
確山縣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4項對其行政拘留15日。
劉某偉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確山縣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對其行政拘留9日。
2015年以來,駐馬店警方因此共批評教育42人,行政處罰16人,其中行政拘留7人,行政罰款6人,行政警告3人。
駐馬店警方提醒大家,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為依法、準確打擊網絡犯罪,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正常秩序,國家司法部門作出了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網絡空間是公共空間,網絡社會是法治社會。編造傳播網絡謠言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特別是編造傳播恐怖襲擊謠言,制造混亂和恐慌,危害極大。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絕不手軟。希望廣大網民引以為戒,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同時,希望所有互聯網企業主動履行責任,切實加強管理,不給網絡謠言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間,共同維護健康和諧的網絡秩序。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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