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禁止買賣人類遺傳資源
摘要: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就《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提出,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人類遺傳資源的采集、收集、國際合作、出境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就《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提出,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人類遺傳資源的采集、收集、國際合作、出境等活動,不得買賣人類遺傳資源。
加強對人類遺傳資源的管理是保障國家安全和種族安全的重要措施。送審稿所稱人類遺傳資源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及其產物的器官、組織、細胞、核酸、核酸制品等資源材料及其產生的數據等信息資料。科技部在關于起草送審稿的說明中指出,隨著人類遺傳資源及其相關知識產權的國際競爭日趨激烈,境外機構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非法收集和攫取活動頻頻發生,其活動方式日趨隱秘和多樣化,給現階段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監管帶來嚴峻挑戰。由科技部與原衛生部于1998年制定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已不適應我國當前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的現狀。
送審稿擬規定,開展人類遺傳資源的采集、收集、國際合作、出境等活動,應當尊重我國國家主權,不得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不得產生潛在危害。未經許可在我國境內開展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國際合作活動的單位,將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采集、收集的人類遺傳資源,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禁止其在2年內從事人類遺傳資源的采集、收集、國際合作、出境等活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送審稿還指出,以臨床診療、采供血服務、偵查犯罪、興奮劑檢測和殯葬等為目的的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國際合作和出境活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不適用該《條例》。利用在上述活動中采集、收集的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初始目的以外的國際合作、出境等活動,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健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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