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揚琳”唱《香水有毒》判賠23萬
摘要:“胡揚琳”唱《香水有毒》判賠23萬 新京報訊(記者劉洋)因解約后,被經紀公司用新人冒名頂替演唱《香水有毒》,昨天下午,歌手胡楊琳(藝名胡楊林)起訴老東家北
“胡揚琳”唱《香水有毒》判賠23萬
新京報訊(記者劉洋)因解約后,被經紀公司用新人冒名頂替演唱《香水有毒》,昨天下午,歌手胡楊琳(藝名胡楊林)起訴老東家北京太格印象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格印象)及該公司旗下簽約藝人桂瑩瑩(藝名胡揚琳)一案在朝陽法院落槌。二被告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不許使用藝名“胡揚琳”并賠償23.3萬余元。
原唱者胡楊琳索賠213萬元
胡楊琳訴稱,與老東家太格印象解約后,老東家另謀新人桂瑩瑩演唱自己的成名曲《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取藝名“胡揚琳”,起訴要求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并索賠損失213萬余元。
庭審中,太格印象及桂瑩瑩辯稱,桂瑩瑩系經商標權人授權合法使用“胡揚琳”商標,桂瑩瑩藝名“胡揚琳”與胡楊琳的中文名、外文名、別名均不相同,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其主張桂瑩瑩與胡楊琳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的時間并無重疊,且胡楊琳已在《世界電影畫刊》從事專欄寫作,其現身份已不是歌手,故二者不存在競爭關系,亦不會產生混淆。
法院判決太格印象公開道歉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桂瑩瑩不得使用藝名“胡揚琳”進行演藝活動,刪除個人主頁以“胡揚琳”名義所做的宣傳內容;太格印象刪除其公司官網及法定代表人趙天野新浪微博關于“胡揚琳”的宣傳資料及
昨天,胡楊琳本人及桂瑩瑩本人均未到庭。一審宣判后,對于是否上訴,太格印象及桂瑩瑩的代理律師表示需回去考慮,胡楊琳代理律師明確表示不上訴。
■ 說法
公司無權使用解約藝人藝名
案件宣判后,新京報記者采訪了主審法官巫霽。巫霽談到,“胡楊琳現象”在音樂圈并非個例,但是通過訴訟維權,可能尚屬首次。
巫霽指出,自然人的姓名有戶籍登記,通過身份證、戶口本即可證實,但是藝名卻不然,因此藝人如需維護相關權益,首先必須證明該藝名是自己的且與自己存在密切的聯系。其次,藝名如需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必須達到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針對演藝經紀公司,巫霽也指出,認為公司培養過的藝人,在雙方解約之后,公司還可以當然地繼續使用該藝名,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從本質上來講,藝名是自然人姓名權在市場經濟的延伸,其與自然人的人格相關,具有人身依附屬性,不能通過協議約定等方式來割裂,如果存在這種約定,也應該是無效的。
新京報記者 劉洋
■ 背景
“胡楊林”“胡揚琳”哪個是真?
2005年胡楊琳因《香水有毒》成名
胡楊琳與太格印象自2004年開始合作。2005年起,胡楊琳即以“胡楊林”為藝名推出網絡歌曲《香水有毒》。2006年至2009年,胡楊琳作為太格印象簽約歌手,以“胡楊林”為藝名進行了多種演藝、宣傳活動。
解約后,胡楊琳繼續使用藝名“胡楊林”從事演藝活動。包括參加全國多地的演唱會、頒獎晚會、推廣活動。
太格印象授權新簽歌手用“胡揚琳”藝名
網友被弄糊涂 稱慕名而去被騙
法庭查明,2013年至今,有多個網友在胡楊琳新浪微博@胡楊林中留言,就“胡楊林”還是“胡揚琳”進行求證。網友評論稱“胡姐姐,昨晚特意去GD酒吧看你,沒想到被騙了”;“今天在河北張家口宣化mlx酒吧還有ktv有你的演唱會還有簽名會,不知道是不是冒充你,感覺她和你照片不是很像”;“無意中聽歌,《香水有毒》,聽起來感覺就別扭,仔細一看,名字居然是胡揚琳!……”“這哪里是胡楊林,這是冒牌貨吧”等。
新京報記者 劉洋(實習編輯 王夢潔)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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