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七)
摘要:(二)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全面從嚴治黨,首先是從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破的題,成效有口皆碑,必須馳而不息、堅持鞏固深化。《條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落實中央八
(二)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
全面從嚴治黨,首先是從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破的題,成效有口皆碑,必須馳而不息、堅持鞏固深化。《條例》將黨的十八大以來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方面的要求,轉化為紀律條文,體現了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不是一陣風。
《條例》第83-87條明確了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比如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廣東省水利廳原廳長黃柏青:收受賄賂禮金近億元 6萬歐元想不起誰送的
在黃柏青擔任惠州市經貿委主任、惠州市副市長、省水利廳廳長期間,于平時逢年過節收受省水利廳、省屬有關企業、惠州市黨政領導干部與社會老板賄賂、禮金近億元。其中不少是一些老板和領導干部以“人情往來”為由交到黃柏青及其家人手里的,少則一萬兩萬,多的達成百上千萬。對于每一筆賬,黃柏青與其妻子陳某都默默記在心里。如果有一年行賄者沒有“納貢”,陳某還會覺得奇怪。
黃柏青收受的紅包禮金之多令人咋舌。專案組曾在黃家發現一個裝有6萬歐元的信封,但直到接受組織調查,夫妻二人都想不起是誰送的。而且黃柏青夫婦有一個“交往不交易”的謬論,認為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權力交易,收點紅包禮金不過是“禮尚往來”。在離開惠州后,他也收受一些老同事和當地老板的紅包禮金,認為“反正與他們已經脫離直接關系了”。然而,這些進貢者或許不追求立竿見影的回報,但最終都是為了獲得權力的庇護和回報。
2015年9月,黃柏青因違規收受巨額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等問題被“雙開”,其違紀所得被收繳。
(三)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
當官發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要嚴以律己、清正廉潔,耐得住寂寞、經得起誘惑,永葆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
《條例》第88-91條明確了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比如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劵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劵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湖北省咸寧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周亨華:領導老板“一肩挑” 當官發財“兩不誤”
按理,既然選擇了人民公仆,就須斷了發財的念頭。但看著別人下海經商,有聲有色,湖北省咸寧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原黨組成員周亨華坐不住了。為了掩人耳目,周亨華與“老下屬”兼本姓人咸安區財政局副局長、經管局局長周某某合謀,由周某某出面成立公司,而周亨華利用權力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進行后臺運作,賺了錢后,大家五五分成。
2009年3月,周亨華以妻弟的名義與周某某各出資25萬元的苗圃基地正式開業,周亨華實際占有50%股份。至此,周亨華“舞權”的戲臺正式搭建起來。2010年、2011年,周亨華兩次受周某某請托,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幫助周某某的弟弟周元發在未經招投標程序的情況下,承接了咸寧開發區一道路綠化工程和咸寧開發區污水處理廠綠化工程。因這兩項綠化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使用了周某某與周亨華共同經營的苗圃基地里的苗木,工程完工結算后,周元發支付給周某某苗木款130萬元。周某某收款后,按照之前約定,先后6次通過他人將收到的一半苗木款共計65萬元轉交給周亨華。
因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及其他問題,2015年3月,周亨華接受組織調查。9月,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報湖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周亨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違規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
作為一名共產黨員,要克己奉公,多作貢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公權為民,一絲一毫都不能私用。領導干部必須時刻清楚這一點,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嚴格自律。
《條例》第94-97條明確了違規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比如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九十四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長謝新松:喜新厭舊貪心不足 長占民企車輛直至案發
手里已經占了一輛車,用舊了就想把別人新的換過來。云南省昆明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謝新松長期占用民營企業車輛,受到嚴肅查處。
2009年,時任昆明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的謝新松以工作繁忙、公車接待不方便為由,要求所轄業務范圍內的某公司為其配置一輛車。該公司遂購置了一輛帕薩特,供謝新松個人長期使用。
2012年,昆明市委派出一名工作人員到該公司任幫辦。該公司為其配備了一輛新款帕薩特。看到別人開著新車,謝新松又“眼紅”了,便找到上述公司,要求調換過來。于是他又將這輛新款帕薩特占為己有,一直用到案發。
“勤廉奉業甘風雨,讀罷春秋好回家!”這是網上流傳的謝新松的詩作。這位文采過人的官員嘴上說著“勤廉奉業”,背后卻是另一套。2015年10月,謝新松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長期占用民營企業車輛;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人民幣7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人民幣500余萬元,產生孳息100余萬元等問題被開除黨籍、行政開除,違紀所得被收繳,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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