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提取物從嚴管控 不達標企業被勒令停產
摘要: 從1月1日起,凡不具備相應提取能力的中成藥生產企業必須停止生產,逾期不停止生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進行嚴肅查處,并將結果向社會公示。在2015年的最后一天,
從1月1日起,凡不具備相應提取能力的中成藥生產企業必須停止生產,逾期不停止生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進行嚴肅查處,并將結果向社會公示。在2015年的最后一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再次發布公告,要求相關企業和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嚴格落實中藥提取和提取物監督管理有關規定。
2015年,多家藥企違法生產銷售銀杏葉提取物及制劑被國家食藥監總局重罰,并在圈內掀起不小的風波。針對中藥提取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家食藥監總局早在2014年7月就印發《關于加強中藥生產中提取和提取物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4〕135號,以下簡稱“135號文件”),明確了中藥提取和提取物管理要求并規定了過渡期,真正實施時間為今年1月1日。
自今年1月1日起,生產使用中藥提取物必須備案。對中成藥國家藥品標準處方項下載明,且具有單獨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提取物實施備案管理。凡生產或使用上述中藥提取物的企業,都必須按照《中藥提取物備案管理實施細則》在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對于不具備相應提取能力的中成藥生產企業,國家食藥監總局要求其在1月1日必須停止生產。并要求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按照135號文件的要求,停止批準中藥提取委托加工。對于已經批準的中藥提取委托加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從1月1日起停止委托提取。對于不具備中藥前處理和提取能力的中成藥生產企業,自1月1日起,停止相應中藥品種的生產。如果逾期不停止生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的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包括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記者王卡拉)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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