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四)
摘要:【《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貴州省黔東南州原副州長、凱里市原市長洪金洲:每次開會先定調 干部選任個人說了算
貴州省黔東南州原副州長、凱里市原市長洪金洲,“搞家長制、一言堂”在單位是有名的。與其共事的黨員干部印象最深刻的是每次開會,他都首先定調,對其他同志說:“我先說我的意見。”一開始也有人“不識相”,等他說完后提出不同看法,結果被他“教育”一番,久而久之,再沒有人敢提不同意見。
市委作出的決定,執行還是不執行?洪金洲有自己的選擇,但凡與自己想法一致的,執行;但凡不一致的,那就是一個字“拖”。有一次,凱里市委制定了一項決議,然而洪金洲對此卻有另外的想法,他對手下人說,對于市委的決策,不想執行的時候怎么辦?最好的辦法就是拖。于是,每次市長辦公會,洪金洲就把這個議題放到最后,一旦快要到這個議題的時候,他就會去上廁所,回來就對參會的人說:“哎呀,時間太晚了,這個議題下次再議。”這次推下次,下次再推下次,最終這件事情不了了之。
特別是在干部選拔任用上,洪金洲更喜歡搞個人說了算,凡是得不到他認可的人,休想到市政府重要部門工作。為了干部人事問題,洪金洲和其他常委常鬧矛盾。凡是洪金洲“認可”的人,他都極為“照顧”,如凱里市政府辦公室原主任陳鵬,在洪金洲推薦下被提拔為凱里市副市長,一上任就大搞權錢交易,隨之落馬。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交通運輸部: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取消提拔考察資格
2015年7月,交通運輸部通報,在近期的部機關干部選任工作中,1名局級領導職務考察對象和12名處級干部考察對象,因瞞報個人有關事項被取消考察對象資格。
2月份,交通運輸部黨組擬提拔一批局級領導干部。組織部門對考察對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了重點抽查核實,對照中組部反饋的查詢結果,逐項開展了信息比對。通過比對發現,有一名考察對象申報了兩套房產231平方米、配偶持有股票19萬元,但沒有申報其配偶持有的167萬元基金,存在瞞報行為,其沒有報告的配偶持有基金數額超過了規定數額。交通運輸部黨組研究決定取消其局級領導職務考察對象資格,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補報有關事項,并就相關情況在部機關和部屬單位范圍內進行了通報。
7月,交通運輸部所屬單位黑龍江海事局擬提拔一批處級干部,在對考察對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重點抽查核實中發現,一名考察對象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一是本人報告持有1本因私護照,而查詢結果顯示其持有1本因私護照和1本大陸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二是未報告配偶投資注冊企業情況。查詢結果顯示,該同志配偶注冊兩個企業,一個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一個企業注冊資本50萬元(個人出資金額15萬元),其未報告配偶投資注冊企業情況涉及數額超過了規定數額。黑龍江海事局黨組研究決定取消其處級考察對象資格,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及時補報。
(二)侵犯黨員權利行為
黨章規定,黨員享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有被選舉權等權利。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條例》第69條~71條明確了“侵犯黨員權利”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比如“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江蘇省揚州市礦務局副局長韓谷雨:編造虛假舉報材料 肆意侵犯他人權利
其后,韓谷雨又打電話給其情婦王某,叫王某指使其侄子在網上發帖。韓將親自編好的“揚州市花50萬元可以買到局長官位”的材料發給王某,并將多名省、市領導名字穿插材料中,以混淆視聽、欺騙網民。5月23日21時51分,王某侄子將韓編好的帖子發到網絡論壇上。該貼點擊瀏覽26800余次,回復850次,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韓谷雨身為黨的領導干部,目無組織紀律,采用誣告陷害等手段,阻止其他黨員干部受到提拔任用,甚至意圖使其受到紀律追究,嚴重侵害了黨員的合法權利,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同時,韓谷雨還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最終,韓被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
黨要管黨,首先是管好干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吏治腐敗是最大的腐敗,用人腐敗必然導致用權腐敗。要發揮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用人導向,嚴明組織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確保選人用人風清氣正。
《條例》第72條~75條明確了“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比如“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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