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風險不能滿足于“總體可控”
摘要:原標題:地方債風險不能滿足于“總體可控”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期間,地方政府債務問題成為眾多委員和人大代表關注的焦點。 財政部副部長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期間,地方政府債務問題成為眾多委員和人大代表關注的焦點。
財政部副部長張少春向大會作的“關于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指出,據初步測算,2014年末地方政府債務的債務率為86%,低于100%的警戒線,風險總體可控。
“我們國家的地方政府債務額已經很大了,不能盲目地沉浸在‘風險可控’這樣一個樂觀的估計之中。”人大常委會委員姚勝說,粗略計算,目前我們國家的政府債務大概已經達到36萬多億元左右,估計占到GDP的60%左右了,約是2015年全國財政預算收入的1.78倍,這么大的債務給地方帶來了不小的風險。
面對局部地方債務風險,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坦陳了自己的擔憂,“目前100多個市本級、400多個縣級的債務率超過了100%,未來是否可能出現一些地方政府事實上的‘破產’的問題值得警惕。”
“個別地區確實存在發生局部風險的可能性,甚至有一些地區仍舊違法違規舉債、變相舉債,或者為企業舉債違規提供擔保承諾。”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接受委員問詢時坦率地說。
委員們建議,要遏制違規借債、違規擔保的勢頭,必須要加大處罰力度;將債務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體系。“長期以來,很多地方政府習慣于以經濟指標和城市建設論英雄,導致基層盲目追求發展速度和規模,過多注重和追求短期效益,任期過后留下了很多歷史包袱。對此,建議將債務管理真正納入干部考核評價和履職審計體系,切實規范政府舉債和投資決策行為,有效避免產生新的‘政績工程’負債。”委員車光鐵建議。
不少委員認為,地方不顧風險、熱衷舉債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中央與地方的財權、事權不夠匹配。
委員朱靜芝認為,一定要把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尤其是政府應該承擔的社會管理服務責任相匹配,責任要根據各自的財權、事權來追究。從國家層面上,要明確競爭性領域中政府投資區域的邊界在哪里。
陳竺建議,要根本解決地方債的問題,還需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尤其是中央、地方財政關系的調整,適當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以有效地調動地方對穩增長、調結構、保就業、惠民生的積極性,通過實施科學合理的分稅制從根本上減少地方債的發生。
如何把握“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委員吳曉靈認為,“財政部一再提倡用PPP的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基礎性建設,但在這個問題上,社會資本猶豫不前。應通過配套規則的完善來引導社會資金,強調對社會資本的產權保護和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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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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