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二)
摘要:(二)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最核心的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同黨中央保
(二)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
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最核心的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中央權威。
《條例》第53條—第56條明確了“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等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比如,“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等,并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三)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山西某縣縣委書記:探頭對準舉報箱 干擾巡視被嚴處
巡視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中央巡視組在巡視過程中,一些被巡視單位和部門出現了干擾、對抗巡視工作的行為。比如,“到9月份一律不許打高爾夫……”有的國有企業在巡視組進駐之前就開會“部署”,提醒下屬注意一言一行;有的單位在巡視組入駐前一周,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換掉,導致巡視組在談話中無法掌握具體情況;有些單位領導要求下屬與巡視組談話結束后,回來匯報談話情況;還有一些領導干部,拉關系、托人情,試圖找巡視組組長、副組長打聽消息。中央巡視組代表的是中央,這些行為妨礙中央巡視工作的開展,損害了中央權威,嚴重違反了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地方巡視組也遇到過類似情況。2014年9月,山西省某縣委接到了關于山西省委巡視組即將進駐的通知。該縣委書記在安排巡視進駐準備工作時竟強調“要能保證舉報箱的位置在監控可視范圍內”,以此掌握舉報人和舉報情況。10月中旬,省委巡視組按時進駐該縣開展巡視,該縣公安局把縣委和信訪局附近的2個攝像頭,對準省委巡視組設立的2個舉報箱,并安排人巡邏值守縣賓館的舉報箱。后來,省委巡視組根據群眾反映到實地查看,發現這一情況后,責令該縣委立即改正。該縣委書記擅自安排將巡視組舉報箱置于監控探頭可視范圍內,影響了干部群眾依法行使檢舉權,干擾了巡視工作的正常開展,嚴重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2014年底受到嚴肅處理。
(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黨章規定,對黨忠誠老實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黨員必須服從組織決定,不得違背組織決定,遇到問題要找組織、依靠組織,不得欺騙組織、對抗組織。比如,在組織調查后不主動說明情況,反而搞攻守同盟、轉匿贓款贓物,就是對抗組織調查,就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
《條例》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深圳市水務局原局長張綺文:訂立攻守同盟 財產證據轉藏老家
隨著調查的進一步深入,發現多年前張綺文就在老家通過偽造材料騙取公安機關辦理了另一個身份“張潤成”。7月28日,當調查人員再次出現在張綺文辦公室時,他自知情況不妙,離開辦公室時,在將自己的常用手機交給調查人員后,又偷偷將自己口袋中的另一部手機丟到走廊的花盆之中。而這一切并沒有逃過調查人員的眼睛,調查人員將張綺文丟棄的手機打開一看,其中有一條發出的信息:“我怕我頂不住,要做好走的準備。”張綺文后來交代,該手機專門用來“搞關系”、“找門路”,他當時已經考慮用“張潤成”的身份出逃了。2015年7月,深圳市紀委對張綺文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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