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摘要: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各商業銀行及有關單位:現將《駐馬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駐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駐馬店市中心
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各商業銀行及有關單位:
現將《駐馬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駐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駐馬店市中心支行
第一條 為規范存量房屋交易行為,保障交易資金安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06〕321號)、《關于建立全國房地產交易信息日報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駐馬店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存量房是指通過購買或自建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
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依合同約定用于購買存量房的房價款(含定金),不包含辦理房屋交易登記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及中介費用等。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是指存量房交易雙方為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由買方將房屋交易資金交付給監管機構監管,待交易雙方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監管機構按照約定向賣方支付房屋交易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駐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委托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負責存量房網上交易與交易資金監管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駐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指定一家房地產服務公司作為資金托管機構,負責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業務,接受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委托,無償提供交易資金代收代付服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在中介服務過程中不得從事交易資金的代收代付業務。
第六條 對受委托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監管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應具備保證資金監管安全規范運作所必需的金融管理能力,并與市、縣資金監管機構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合作協議后,方可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收取、支付業務。
第七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應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的原則,實行無償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經紀機構應從市住房管理中心、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監管銀行名單中選取一家銀行開設監管賬戶。在市、縣只能開設一個監管賬戶。開戶時應當向銀行出具經紀機構備案登記證明以及人民銀行要求的各項開戶資料。
監管銀行應嚴格審查經紀機構提交的開戶資料。符合開戶條件的,應為其開設監管賬戶,并按房產買方設立子賬戶。
第九條 經紀機構應當在監管賬戶開設后3個工作日內,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或縣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報備監管銀行名稱和監管賬號,并在其所有經營場所進行公示。報備單位應及時將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稱、備案證書編號、監管銀行等信息在官方網站或主要報刊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監管賬戶中的交易結算資金屬于交易當事人所有,不屬于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也不屬于經紀機構的負債。
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進行凍結和劃扣時,監管銀行、經紀機構有義務出示證據,以證明交易結算資金及其銀行賬戶的性質。
第十一條 經紀機構居間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應實行交易資金監管。監管資金額度為:
1.買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實行全額監管。
2.買方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僅對首付款(含定金)進行監管。
3.賣方需用售房款償還原銀行貸款的,監管資金額度為扣除償還原銀行貸款后的房價款。
第十二條 交易資金監管按下列程序辦理:
1.經紀機構、房屋買賣雙方通過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系統簽訂、打印交易資金監管協議,三方簽字蓋章。
2.按照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約定,買方將需要監管的資金存入監管賬戶,銀行出具《駐馬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存款憑證》。
3.房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憑交易資金監管協議、《駐馬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存款憑證》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所需其他材料,到房產交易部門申請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利用售房款償還原銀行貸款的,賣方還應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提供原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憑證。未提供交易資金監管協議或交易資金監管額度不符合規定的,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4.房產交易完成轉移登記(記載登記簿)后,出具《駐馬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劃轉通知書》,連同房屋所有權證一并交經紀機構和買賣雙方。經紀機構、買賣雙方當事人持《駐馬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劃轉通知書》和經紀機構開具的轉賬支票,到監管銀行劃轉交易資金,監管銀行應即時辦理。
交易資金監管系統運行后,應通過網上傳遞存量房交易資金劃轉通知書。
第十三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應包括下列內容:
1.買賣雙方名稱、身份證號碼,賣方開戶行及賬號。
2.經紀機構名稱、法人代表(負責人)、監管銀行及監管賬號。
3.房屋坐落、建筑面積、權屬登記號、交易金額、監管額度及收支要求;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4.其他約定。
第十四條 房產買方需要申請購房抵押貸款的,貸款銀行應將《駐馬店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存款憑證》作為首付款依據。
第十五條 存量房轉移登記完成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1.買賣雙方經協商終止交易、撤銷轉移登記申請的,由買賣雙方通過經紀機構提出解除申請。
2.因司法部門判決、查封或仲裁機構裁定不能繼續交易的,可由買方通過經紀機構提出解除申請。
3.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的,由買賣雙方通過經紀機構提出解除申請。
4.其他需要解除資金監管的情形。
第十六條 買賣雙方申請解除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撤銷資金監管書面申請。
2.不予登記的證明材料。
3.買賣雙方身份證明。
4.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款人賬號。
5.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買方單方提出解除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十七條 交易雙方自行成交且自愿不納入資金監管的,應出具無需監管聲明,與房屋買賣合同一并提交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交易雙方自行成交且需要進行資金監管的,可委托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指定的資金托管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未經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劃轉?! ?/span>
第十九條 監管銀行未按約定或者違反規定收付監管資金、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對存在問題不能及時改正的,可暫停其受理新的監管業務。
第二十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在中介服務過程中,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
第二十二條 房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可計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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