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購幣”不宜購
摘要: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三十一)——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易購幣”不宜購——張家口市韓某非法經營案始末案情簡介韓某,19
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三十一)——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
“易購幣”不宜購
——張家口市韓某非法經營案始末
案情簡介
韓某,
為吸引更多的投資人參與,韓某規定凡直接介紹他人加入者,其上線可按投資額10%~15%的比率抽取介紹費;凡間接介紹他人加入者,其上線可按投資額1%~2%的比例抽取介紹費。“WIG”網運營近兩個月后于
作案手段
1.利用互聯網作案。韓某熟悉電腦及網絡知識,將互聯網作為作案工具,充分利用了互聯網方便快捷的特點,在較短的時間內發展了多個下線。
2.開展傳銷活動。在利益的驅使下,韓某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發展下線人員,并以介紹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為依據給付報酬,從下線投資中收取提成和手續費。
案件查處
案件警示
國家明令禁止傳銷活動,先后多次出臺了打擊傳銷活動的有關規定。2005年,國務院又專門頒布了《禁止傳銷條例》,明確了傳銷的概念、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對組織策劃傳銷,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韓某在利益的驅使下,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游說眾人發展下線,獲取非法收益,受到應有的處罰在情理之中。一些投資者和參與者,起初是在韓某蠱惑下上當受騙,得到一點兒甜頭后,又引誘他人上當受騙,從而成為韓某的幫兇。
近年來,因傳銷引發的殺人、搶劫等暴力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因傳銷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悲劇也比比皆是,這些人既可悲又可恨。群眾在參與項目投資時,首先應考慮該項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風險能否承受,絕不能偏聽偏信、盲目投入,以免害人害己。
(選自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編《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
駐馬店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整理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駐馬店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