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哪些便利
摘要: 《居住證暫行條例》明年1月1日實行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哪些便利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了半年以上的老百姓,只要符合相應條件,未來手中將會增加一個證—&mdash
《居住證暫行條例》明年1月1日實行
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哪些便利
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了半年以上的老百姓,只要符合相應條件,未來手中將會增加一個證——居住證。
居住證有什么用?什么人能辦理?辦理需要符合什么條件?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3號國務院令,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3條,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對于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經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持居住證可享6項服務7項便利。
釋 疑
1
如何申領居住證?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機構申領
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2
居住證簽注年限為多久?
公安機關每年簽注一次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
3
居住證是否有轉為戶籍的通道?
特大城市以住所社保等年限為主要指標
條例明確,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4
能否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出租或轉讓居住證要罰款
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5
申領居住證需繳費用嗎?
首次申領免工本費
對于居住證簽注的費用問題,條例指出,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訂。
福利有多少?
居住證最重要的含金量,自然是其附帶的各項公共服務。
《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同時還為居住證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六大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七項便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根據“國家版”居住證制度,居住證持有人已享受接近居住地戶籍居民的服務和待遇。尤其是在廣大流動人口十分關注的子女教育問題上,“國家版”居住證明確作出了政策安排。雖然這樣的安排目前還止步于義務教育階段,沒有涉及牽動人心的高考。但是希望還是有的,因為條例也說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鏈 接
居住證的“前世今生”
說“居住證”,必先說它那個“著名”的前輩——“暫住證”。
時間退回到195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奠定了我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改革開放后,人口流動現象與日俱增。對此,《公安部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于1985年出臺,對流動人口實行以“暫住證”為主的管理辦法。
暫住證制度實施后,無疑對流動人口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其忽視流動人口的權益,強調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其在推行過程中出現眾多弊病,甚至間接導致了類似“孫志剛事件”的悲劇發生。
居住證制度最早出現在北京、上海、廣東等發達地區,早期的居住證制度強調對人才的引進作用,常常直接被稱為“工作居住證”或“人才居住證”,持證人員一般是高層次人才。但隨著這種制度受到廣泛好評,以及流動人口規模的繼續增大,不少城市開始逐步將居住證制度推廣至全部流動人口,為持證人遷移落戶提供了一條可預期的通道。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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