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油條摻明礬 判刑四月罰五千
摘要: 炸油條摻明礬 判刑四月罰五千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宋永亮)在上蔡縣邵店街上炸油條賣,王某因在面里摻明礬,被公安干警發現,被上蔡縣人民檢察院公訴,近日上蔡縣人民法院以
炸油條摻明礬 判刑四月罰五千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宋永亮)在上蔡縣邵店街上炸油條賣,王某因在面里摻明礬,被公安干警發現,被上蔡縣人民檢察院公訴,近日上蔡縣人民法院以法宣判,拘役四個月罰款5000元。
被告人王某,女,1963年生于上蔡縣,住上蔡縣五龍鄉五龍村。2013年9月份以來,王某在上蔡縣邵店街其經營的早餐店內,使用食品添加劑明礬生產油條并出售。
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上蔡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在生產銷售油條時使用了食品添加劑明礬,而致油條中重金屬鋁的殘留量達2560mg/kg,嚴重超過食品安全標準≤100mg/kg的限量,并長期在市場上予以銷售,危害人體健康,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上蔡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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