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
摘要: 財政部9日發布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
財政部9日發布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一是支持創新創業,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二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三是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四是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辦法》指出,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關于政府投資基金的終止和退出,《辦法》提出,政府投資基金中的政府出資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后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財政部門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記者 倪銘婭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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