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港岳公司集資詐騙案始末
摘要: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二十二)——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上市謊言——山東港岳公司集資詐騙案始末案情簡介李某,1999年畢業于天津財經
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二十二)——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
上市謊言
——山東港岳公司集資詐騙案始末
案情簡介
李某,1999年畢業于天津財經學院碩士研究生班,曾任泰安市政府辦公室職員、副科長,歷任泰安市港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山東港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山東港岳永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港岳航電的前身)董事長和港岳航電(山東港岳與山東神舟合并后的簡稱)董事長。上述四家公司實為同一家(以下統稱為山東港岳),只是名字作了變更。李某還曾擔任多個社會職務,如全國工商聯第八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山東省政協第八屆委員會委員、山東省海外聯誼會顧問等。
2002年到2007年,李某利用經濟欠發達鄉鎮急需招商引資的心態,在泰安的一些鄉鎮獲得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權,并利用其進行了頻繁的股權交易,從而實施“造殼計劃”,以期將公司的“殼”做大做強,進而吸引有實力的實業公司合并重組,從而達到整體上市的目的。2008年初到當年7月,一些中介機構通過電話推銷的方式,以3.3元/股的價格轉讓山東神舟航電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共詐騙被害人2630萬元。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共有250多名投資者上當受騙,投資額少則3萬元,多則200萬元。司法機關追回被騙資金200余萬元,僅占原募股資金的十分之一。
作案手段
1.虛報注冊資本,夸大公司實力。1998年,李某控制的公司因無力償還貸款及借款,原有的全部資產、公司賬號等均被法院查封、處理,無法再進行經營。李某通過假賬目、假出資和假評估等手段,先后對其實際控制的亨昌工貿、港岳銘山、港盛工貿、湖南銀河、山東神舟等公司進行虛假注資,目的就是為了展示自己的實力,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其中,山東神舟虛報注冊資本13億元。
2.編造上市謊言。李某對外宣稱,山東港岳股票將于2008年底由 “三板”轉“主板”,并在深圳證交所上市,吹噓山東港岳股票上市交易后將獲得豐厚利潤。在泰安“綠色山莊”召開山東港岳與山東神舟吸收合并大會,分別在《大眾日報》、《泰安日報》以及券商“國泰君安”的信息平臺上發布相關信息。
3.移花接木,偷梁換柱。自2007年11月開始,李某等人對外宣傳并推銷山東港岳法人股股權。此后,李某指使孫某等人向社會公眾推銷轉讓山東港岳法人股股權。孫某等人按照李某的安排先后將各自名下銀行賬戶公布在信息平臺上,自己通過中介給投資人寄去申購書、批復函、股權轉讓協議等文書,讓投資人把購買股權款存入他們指定的個人賬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辦理股權過戶手續。實際上,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權證上載明的是亨昌工貿、港盛工貿持有的山東神舟法人股股權。
4.偽造民事訴狀。2009年6月,李某指使他人,假借股民名義,偽造民事訴狀、授權委托書等訴訟文書,到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立假案,試圖用訴訟方式將山東神舟法人股過戶到個人名下。
案件查處
2009年,李某等6人因涉嫌犯罪先后被刑事拘留。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并且造成數千萬元資金不能追回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李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00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宣判后,李某、趙某、孫某均不服,以“無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涉及公司不是空殼公司;集資詐騙數額計算有誤,個人占有的數額計算有誤”、“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量刑重”為由,分別提出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警示
我國資本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逐步規范,在股海中搏殺的股民也日趨理性。全民炒股、只要攥著一張寫著“股票”兩個字的紙片就能發財的狂熱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在民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或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內部職工股市場,被業內稱為股票“一級半市場”,并不被國家法律所認可。但還是有個別投資者,幻想通過私下購買內部股、原始股賺取利益。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一些人的這種心態,設計騙局,讓信以為真的人付出慘痛代價。
本案中,不法分子把通過“股權轉讓”詐騙來的資金除一部分用于償還債務外,其余都用于購買房產及個人揮霍。這個案件提醒善良的人們,“天下無賊”只是一個美好的愿望,當感覺到天上有塊餡餅砸向你的時候,千萬不要忘記——當心你身邊的騙子!
(選自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編《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
駐馬店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整理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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