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刑法修正案(九)》強化網絡信息安全管理
摘要: 光明網記者 李政葳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自本月起開始實施。其中,有關互聯網信息安全、網絡傳謠等諸多內容引發網民關注。11日,中央網信辦召開
光明網記者 李政葳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自本月起開始實施。其中,有關互聯網信息安全、網絡傳謠等諸多內容引發網民關注。11日,中央網信辦召開《刑法修正案(九)》座談會,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對《刑法修正案(九)》展開解讀。 雷建斌認為,《刑法修正案(九)》對于《刑法》原來的有關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規定做了補充和完善,也強化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網絡安全管理責任,把信息網絡上常見的、帶有預備實施犯罪性質的行為,在刑法中作為獨立的犯罪加以規定,把打擊互聯網犯罪的節點前移。 焦點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 這次《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第286條之一,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有關情況做了明確規定。 【解讀】 雷建斌:我個人認為適用這一條應該處理好三個關系:第一,網絡監管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系。很多情況下,服務提供者的客戶實施了犯罪活動,這可以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知情、串通,構成共同犯罪;另一種是不知情、沒有串通。這里主要處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戶實施違法犯罪的情況。從這個角度來說,監管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他們的根本利益相同,大家共同去防范網絡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情況,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網絡服務進行違法犯罪。本條是基于這樣的前提做的規定。 第二,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真正遏制網絡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監管,要發揮好行政法律法規等配套規定的作用。 第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首先,有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行為,同時主管部門發出通知后,又有拒不改正這樣的主觀意愿,最后出現了危害后果,要追究責任。這里提及的“義務”是指關系到網絡安全的義務,主要包括信息內容的安全,也包括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 按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一是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這是指信息內容安全。如果不履行監管的義務,使違法信息出現在信息網絡之上,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措施,又拒不采取,造成使違法信息大量擴散傳播的后果。二是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這和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相關聯銜接。互聯網時代,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會收集、儲存大量公民個人信息,一旦信息泄露會給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所以必須要管理好信息,如果違反互聯網安全管理規定,措施不到位,沒有管理好致使信息被泄露,如造成大量客戶銀行卡信息泄露,大量財產被詐騙、盜竊等情況,構成犯罪。三是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這是指造成社會治安上的損害。如按照互聯網信息管理要求,服務提供者要保留客戶上網日志等信息和痕跡。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了就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妥善保管,或者將信息刪除、毀損等,使得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時,本來應該有的重要證據滅失,使犯罪無法追究的要追究責任。 焦點二:設立傳授犯罪方法通訊群組觸犯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了第287條之一,按照規定,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進行了明確規定。 【解讀】 雷建斌:一是只要有證據證明為實施犯罪在網絡上設立了這樣的網站、通訊群組的行為,就可以作為犯罪追究。當然,從查處犯罪角度看,偵查機關應當盡可能將整個犯罪鏈條查清楚。但是如果其他環節無法查清,可以只按這一階段行為追究。如果已經查清,就要按照具體實施的犯罪行為,以詐騙、販賣槍支彈藥、販毒等犯罪追究。 二是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比如犯罪分子要賣槍、販毒,可能不承認這個行為,要按傳統犯罪查,就要追查聯系他到底把槍賣給誰了,但現在只要發布這樣的信息本身就可能構成犯罪。如果確有販賣行為,就要按相應的犯罪去追究;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只能證明他在網站上發布了信息,就按這個追究責任。 三是為了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網上發布信息。與上一種行為不同的是,這種信息從內容上看不是像賣槍、販毒那樣違法性很明顯,可能看起來是普通的賣房、賣車等信息,但是行為主體要實施詐騙,目的是要騙別人,這樣也可以追究責任。如果最后有一款構成其他犯罪,擇一重罪處罰。也就是說,如果不法分子發布了賣毒品等信息,實際上也賣了毒品,就按販毒處理,而不能按照發布違法犯罪信息處理。 焦點三:為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可被獨立定罪 在《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的第287條之二,對明知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解讀】 雷建斌:明知他人實施犯罪,給他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直接便利了犯罪的實施。比如,提供廣告推廣和支付結算,也是互聯網犯罪鏈條上不可缺少的環節,這些幫助行為使得互聯網上相關犯罪行程“社會化分工”,降低了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效率,增強了罪犯逃避打擊的能力。 所以,專門對這種幫助行為《刑法》獨立作出了規定,如有些人專門幫人去非法獲取公民的身份信息用于辦理大量銀行卡,然后提供轉帳、提取現金等的服務,幫助實施互聯網詐騙的團伙,收取犯罪收益,逃避打擊。這樣規定后,如果實施的這些行為都得到查處,即使實施詐騙的人沒有抓獲,全案沒有破獲,但是有足夠證據證明這個人實施了幫助行為,也可以對其進行獨立定罪。 當然,該罪的刑罰相對較輕。如果整個案件查清楚后,發現其是整個犯罪集團里專門負責洗錢、轉移資金的人員,那就將其作為犯罪集團中重要成員,按相應的犯罪追究。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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