驛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偷越國境犯罪案件
摘要:本報訊 (通訊員 王紅宇 王 燕)近日,驛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偷越國境犯罪案件,一審以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
本報訊 (通訊員 王紅宇 王 燕)近日,驛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偷越國境犯罪案件,一審以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瞿某某,男,1959年1月9日出生,住駐馬店市驛城區中華大道。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瞿某某以出國經商為由,使用瞿金明的身份證和自己的照片在湖北省廣水市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辦理護照,又在我國駐葉卡捷林堡總領事館以瞿金明的身份換發護照,并使用該護照四次出入我國國境,由北京首都機場出境到俄羅斯聯邦葉卡捷林堡或從北京首都機場入境。同年5月26日,瞿某某到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欲以自己的身份辦理護照時,被工作人員發現其曾冒用他人身份多次出入國境的犯罪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瞿某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利用冒用他人名義辦理的護照先后四次偷越國境,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境罪。鑒于瞿某某以經商為由偷越國境,尚未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惡劣影響,且當庭自愿認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