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撞人違法 判刑罰款坐牢
摘要:王振近日,平輿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軍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張軍酒后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沿平輿縣玉皇廟鄉至廟灣鎮公路
王振
近日,平輿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軍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視頻資料、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
平輿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張軍到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軍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過刑罰,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應從重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及被告人張軍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做出以上判決。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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