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騙子冒充熟人電話騙取匯款被判刑
摘要: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張桂華)2015年10月29日,河南省確山縣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件。被告人歐某、潘某、梁某、王某等人組成團伙,利用“猜猜我是誰”的伎倆騙取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張桂華)2015年10月29日,河南省確山縣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件。被告人歐某、潘某、梁某、王某等人組成團伙,利用“猜猜我是誰”的伎倆騙取被害人匯款,共詐騙現金105000元。法院判決四被告人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歐某、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梁某一年零三個月、王某一年零一個月。
2014年9月底至2014年11月11日,歐某伙同潘某、龔某(另案處理)、梁某居住在梁某的出租屋內,由歐某提供手機、手機卡供潘某、龔某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王某為歐某聯系取款人專門取款,然后匯至梁某銀行卡。潘某、龔某分別往各自的老家湖南省岳陽市、河南省駐馬店市撥打不特定人的電話,通過“猜猜我是誰”的方法騙取被害人匯款。詐騙分子在電話接通后,會用老家話問對方是否聽出自己是誰了,如果對方說出一個名字,騙子就說是那人并說手機號更換了,讓對方記著這個號。取得信任后,騙子次日會再與對方聯系,以打架、嫖娼、出車禍、看病和業務需要等名義讓對方匯錢。如果對方匯錢,騙子會以錢不夠為由要求繼續匯,直到對方發現受騙為止。期間,該團伙共成功詐騙九次,王某參與六次。
法院認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式,撥打電話詐騙不特定多數人,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歐某首先提出犯意,并組織潘某、龔某、梁某、王某等人結成犯罪同伙,提供犯罪工具,負責分工指揮,確定分贓比例,并攫取比例較大的贓款,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首要分子;潘某積極撥打詐騙電話,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攫取比例較大的贓款,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梁某明知他人在其住處實施詐騙活動而不制止,還提供本人銀行卡用于接收、轉移詐騙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王某受雇于他人,積極介紹取款人員,并獲取傭金,屬實施輔助性犯罪行為的人員,系從犯。綜上,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分別判處相應刑罰。(姓名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wc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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