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四)
摘要: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按照本辦法應當即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撤離,恢復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按照本辦法應當即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撤離,恢復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0條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一方當事人逃逸的,另一方應當立即報警。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賠付時,應及時查詢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肇事和理賠信息,對多次出險理賠的機動車,保險公司應當采取措施,向車主及機動車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對具有嚴重或多項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以及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重點監管。
第十六條 公安部門與保險行業應當健全合作機制,建立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嚴厲打擊騙保騙賠行為。保險公司發現被保險人有騙保嫌疑的,應當及時向駐點交警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當事人故意制造虛假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駐馬店市保險行業協會和駐馬店市公安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3日起施行。(保協宣)
責任編輯:df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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