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一)
摘要: 駐馬店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一)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暢通,緩解交通事故引發的道路擁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駐馬店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一)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暢通,緩解交通事故引發的道路擁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駐馬店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第二條 該辦法所稱交通事故,是指在駐馬店市市區道路上發生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交通事故:
(一)機動車雙方之間發生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沒有人員傷亡,且雙方財產損失均在5000元以下的;
(三)機動車能夠駕駛移動的;
(四)機動車均在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
發生上述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應當將車輛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按照該辦法處理。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機動車無號牌或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無交強險標志、保單或未投保交強險的;
(三)駕駛人不能出示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一方逃逸的。
第四條 交通事故無責方不要求賠償的,當事人應當即行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等候處理。
第五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在事故現場確認交通事故事實以及雙方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交強險憑證等有關信息。符合即行撤離現場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當事人可以使用攝像、拍照等方式記錄事故現場。
當事人將車輛撤離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向各自的保險公司電話報案,并按照提示具體說明出險信息。 (保協宣)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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