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原則——最大誠信原則 (二)
摘要: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保險經營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在保險經營中,無論是保險合同訂立時還是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有關保險重要信息的擁有程度是不對稱的。對于
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保險經營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在保險經營中,無論是保險合同訂立時還是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有關保險重要信息的擁有程度是不對稱的。對于保險人而言,投保人轉嫁的風險性質和大小直接決定著其能否承保與如何承保。然而,保險標的是廣泛而且復雜的,作為風險承擔者的保險人卻遠離保險標的,而且有些標的難以進行實地查勘。而投保人對其保險標的的風險及有關情況卻是最為清楚的。因此,保險人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和準確會直接影響保險人的決定。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盡量對保險標的的有關信息進行披露;對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一般的投保人難以理解與掌握,對保險人使用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難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險種。于是,也要求保險人基于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保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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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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