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保費返還亂象待治理
摘要: 為了吸引農戶投保,某些保險公司使出了“保費返還”的招數,答應給投保農戶1倍甚至2倍的保費返還。有災害發生,“返還”能以災損賠償甚至通融賠付
為了吸引農戶投保,某些保險公司使出了“保費返還”的招數,答應給投保農戶1倍甚至2倍的保費返還。有災害發生,“返還”能以災損賠償甚至通融賠付的方式來“兌現”;如果沒有災害發生,就只能編造假賠案來給投保農戶返還了。“保費返還”,返的是自交保費,看似給了農民好處,其實保險公司還是有利可圖。因為各級財政給農民的保險費補貼落到了保險公司手里。
分散農戶的保費難收是一個不可回避的事實。但保費難收只是表面現象,“保費返還”問題的蔓延,并不完全是因為“保費難收”的必然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
第一,小農戶經營農業生產的決策目標與國家農業發展的決策目標不一致。對于大部分小農戶而言,特別是東部地區的農戶而言,其家庭主要收入是來自非農產業,經營農業的收成對其家庭收入的影響不大。因此,他們對農業經營的興趣不高,有的甚至放棄耕作。從自身經濟利益的角度來衡量,農業保險對他們可有可無,自然也就對農業風險管理不那么重視。而國家需要通過農業現代化帶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作為必不可少的風險管理手段,農業保險能為國家的農業發展戰略提供風險保障。
第二,部分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決策目標與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上采取“市場運作”的原則和愿望不一致。政府意愿通過財政補貼保費的方式減輕農民保費負擔,增加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而保險公司主要是沖著保費規模和利潤目標來的,為了能淘到這桶金,甚至不惜違法違規操作。
第三,對于分散而又缺乏投保愿望的農戶來說,說服他們支付部分保費,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花費較多成本。財政補貼部分農業保險費,目的是鼓勵農戶投保,但這種政策如果產生了錯誤的激勵方向,違背了制定這項政策的本意,就需要重新審視和評估政策的效應。
其實,“保費返還”的亂象不是無藥可治。據筆者調查,至少可從以下方面來著手:
首先,經營農險的保險公司,需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政府支持項目雖然不會讓參與經營的保險公司承擔過高的經營風險,不會輕易讓保險公司破產,但也不可能給其巨大的利潤空間。
政府財政可以調整農業補貼的結構,適當增加中央和省級財政對農業保險費的補貼力度,還可以在農業補貼范圍內,允許從農業其他補貼款(如“三項補貼”)中扣繳應該由農民承擔的那部分農業保險費,簡化繳費程序。
其次,通過創新來解決小農戶投保積極性不高的問題。就筆者了解,有的公司通過創新產品或者創新保險服務的方式,為農民提供了“附加值”較高的產品和服務,調動了農民的投保積極性。可以開發其他幫助農戶繳納保險費的渠道,例如有的農業龍頭企業或者涉農企業,愿意為農民支付保險費,可嘗試在征得農民同意的條件下,實現農民零繳費投保。當然,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災害損失,賠款只能由被保險農戶請求和享有,就是說賠款與代繳保費的企業無關。
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借鑒美國的有益經驗,發展類似美國“CAT”(農業巨災風險保險)險種,對于規模很小又缺乏投保積極性的農戶,提供較低保障的農險產品,絕大部分保費或者全部由政府負擔,農民只交小部分或者不交保險費。
最后、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要加強自律,監管部門也要加大追究責任力度,嚴格對農業保險中的“保費返還”亂象進行治理和懲處。只要發現搞“保費返還”或者通過假保險合同套取財政補貼的保險機構,不僅要按照法律法規嚴懲當事公司的省地縣級負責人和行為人,甚至追究總公司的責任,對于一再嚴重違規的公司,不妨考慮停辦該縣以至該省的業務,若干年內不許進入該地農業保險市場。
(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教授,農村保險研究所所長 庹國柱)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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