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調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摘要:近日,駐馬店市人社局、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駐人社醫療〔2015〕16號),對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是調整了
近日,駐馬店市人社局、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駐人社醫療〔2015〕16號),對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進行了調整。
一是調整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年度繳費標準。18周歲以上居民繳費標準由100元調整為130元;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繳費標準由10元調整為30元;學生兒童繳費標準由30元調整為90元;低保對象、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以及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繳費標準由0元調整為10元。文件還規定:以上參保對象中困難群體按前述標準繳費后達不到籌資標準的,由當地政府補齊。對于經濟特別困難或符合相關文件要求的參保對象,個人不再繳費,所需參保費用全部由當地政府負擔。
二是調整計劃內分娩嬰兒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城鎮居民生育醫療保險待遇。當年出生未能參保的計劃內分娩嬰兒,自出生之日起辦理參保的時限由2個月延長到3個月;參保居民的計劃內孕產婦住院分娩醫療費用實行定額報銷,標準為平產600元,剖宮產1200元,每多1胎增加300元。
三是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
四是調整城鎮參保職工、參保居民住院起付線。參保職工和居民在一級、二級、三級和轉市外就醫的起付線分別調整為500元、700元、1000元和1500元,年度內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線分別為300元、400元、500元和800元; 惡性腫瘤參保患者在一個醫保年度內住院放化療只支付一次起付標準;重癥尿毒癥透析參保患者在一個醫保年度內住院透析治療,不再支付起付標準;參保人員因意外傷害住院的支付比例在正常待遇基礎上降低10%。
參保患者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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