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效力
摘要: 對于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依據解釋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有權解釋和無權解釋。(一)有權解釋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其解釋可以作為處理保險合同條款爭議的依據
對于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依據解釋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有權解釋和無權解釋。
(一)有權解釋
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其解釋可以作為處理保險合同條款爭議的依據。有權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仲裁解釋。
1.立法解釋。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的解釋。全國人大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也是最高立法機關。因此,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解釋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其他解釋不能與此相沖突,否則無效。
2.司法解釋。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于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是最高人民法院。
3.行政解釋。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其主管部門對自己根據《憲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所作的解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中國保險業的最高行政主管機關。
4.仲裁解釋。指保險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把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后,仲裁機構對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
(二)無權解釋
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除有權解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對保險條款的解釋均為無權解釋。保險合同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均可對保險條款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釋。對于這些解釋,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參考,但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保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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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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