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讀”的第三方支付新規
摘要: 原標題:“誤讀”的第三方支付新規 東方IC 圖 7月31日晚,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原標題:“誤讀”的第三方支付新規
東方IC 圖
7月31日晚,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其中“限額5000元”、“不能向銀行卡轉賬”、“開立賬戶至少需要3種外部渠道交叉驗證”等條款,一時間引發了大家的熱議和爭論。普通百姓擔憂“我要購買6000元的蘋果手機,5000元的限額怎么辦”,有人甚至開玩笑說“過年微信發紅包是不是得找5個人證明我就是我”。
為此,廣東省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朱明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些誤讀給普通民眾造成了錯誤的指引,《意見稿》的出臺是國家對于防范互聯網金融行業風險的舉措。”
8月1日,央行負責人答記者問時也表示,“限額管理是綜合考慮支付效率與便捷,以及反洗錢和客戶資金安全等因素而提出的。”
那么,此次《意見稿》是在何種背景下出臺?出臺之后又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對此進行解讀。
誤讀原因
在《意見稿》中,關注度最大或者說最受爭議的,是未來使用第三方支付時有一個限額規定。意見稿第二十八條規定,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
“這種爭論在我們看來,其實是沒有理解到意見稿的實質。”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小牛在線首席運營官王永杰直言,公眾對于《意見稿》的解讀存在誤讀。
“首先網購限額5000元,只是針對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的時候才有限制,通俗理解就是,假如你上淘寶進行付款的時候,你的支付寶賬戶余額單日消費不得超過5000元,如果超過5000元,你完全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綁你的銀行卡直接付款,也不會增加任何購物難度,因為余額的形成本身就是需要捆綁銀行卡。”王永杰表示。
王永杰告訴記者,他曾做過抽樣調查,5000元的支付賬戶限額基本滿足很多人的日常購物和消費,絕大多數人的支付賬戶里面并不會有超過5000元的資金存留。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負責人也表示,之所以設置5000元的門檻,也是在統計數據的基礎上。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61.3%的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消費、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即《辦法》規定的綜合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80.1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72.31%的個人客戶支付賬戶余額僅用于購物消費(即《辦法》規定的消費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9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99.7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10萬元。
因此,央行認為,這種限額管理不會對大家造成太大影響。
針對這一條款,仁和智本資產管理集團合伙人陳宇也撰文指出,大家在恐慌之前弄明白三個基礎條件。首先,該管理辦的所謂限額的前提是用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的時候才有的限額;其次,若用支付賬戶中余額支付時,如果采用了高安全級別的辦法,類似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就不受限額約定,任意金額都可以。最后才是支付賬戶余額里,沒有高安全級別驗證的情況下,不得超過5000元。
“這里還有個規定就是對于一些小額場景支付的情況下,如果支付機構無條件承擔全額賠付責任,且單日累計不超過1000,可以不驗證要素,直接支付。”陳宇提醒道。
除了“限額5000”之外,意見稿還加強了賬戶開戶的身份驗證程序??捎糜谙M、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的綜合賬戶需要面對面核驗身份,或者用至少5種方式來進行交叉驗證身份,即用戶必須提交身份證、工作證明、社保繳費單等多份證明,這無疑提高了開戶門檻。此舉也被一些公眾認為會大大影響消費支付便捷性。
劃清界限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互聯網金融部助理分析師陳莉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意見稿》主旨在于扶持銀行的發展,防止第三方支付平臺‘銀行化’。在風險控制上來說,銀行還是更具有優勢的。這一規定的出臺在于進一步明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通道業務。”
王永杰也認為,此次意見稿的出臺,本質是要盡可能地還原第三方支付出現的初衷——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機構僅僅只是一個支付通道,所謂通道型支付,最開始的本意就是為了資金更好地流轉,而不是截留資金,把銀行的錢充到第三方支付賬戶里,然后在這些虛擬系統進行劃轉、消費。
“但從目前情況來看,第三方支付機構已經開始一點點走到了類銀行賬戶的角色上去,離當初的牌照定位已經相去甚遠。”王永杰說,大量的資金滯留,會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一旦金融監管失控,后果將不堪設想,這是央行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所以在還能可控的范圍之類,央行必須要把這種風險放在可控范圍之內。
陳宇直言,整個第三方支付監管辦法,其實就兩個重點,這兩個重點其實都是非常直接地指向限制余額這個核心點:第一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體系內轉賬。
“其實,這兩個如果都可以做了,第三方支付就不是支付公司了,而是標準的銀行了,那還不如直接申請銀行牌照得了,沒有必要做第三方支付。”陳宇表示。
陳宇做了一個生動的比喻,他認為第三方支付的職能和角色類似于搬運工,就是把不同個人在A銀行的錢搬家到B銀行的賬戶上,“支付就是一個幫助資金在不同銀行體系里劃轉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錢的,而以互聯網支付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出現之后,市場出現了兩個很明顯的模式,性質就開始分化了。”
所謂的性質分化是指,第三方的角色本身只能是個通道,資金經過第三方支付,但不會停留,即使有,時間也非常短。但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第三方支付在通道功能的基礎上有了資金沉淀,并以此構建了自我的生態圈,使用戶的資金停留在第三方支付的賬戶上。
“然而,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時,明確規定是基于支付技術,而不是基于資金歸集的,所以這個錢理論上只是客戶臨時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在銀行的賬戶上,也就是說,這些錢的安全取決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有信用,因此,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管。”陳宇表示。
“第三方支付的確給大家的生活帶來了便利,但在它的發展過程中,沉淀了大量的資金,而這部分沉淀的資金是游離于銀監會監管之外的。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發展的過程中,沉淀的資金越來越多。會給國家的監管帶來困難,因此也是規定中說明的要預防風險。”朱明春也表示。
互聯網金融觀察人士郝智偉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其實,上次10部委聯合出臺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就可以看出端倪,它將互聯網支付定義為‘小額、快捷、便民’,似乎就明確了第三方支付的邊界——不得建立自己的資金池,支付就是支付,不能像銀行一樣,野蠻地拓展自己的業務。
影響幾何
那么,如果《意見稿》最終通過并落實,又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朱明春認為,《意見稿》的出臺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邊界都有一個明確的劃分。“正面來說,是互聯網金融這個行業得到了政府層面的認可。讓很多之前猶豫是否合法的企業得到了扶持。但是從負面來說,則是把我們所從事的行業范圍劃清了界限。俗話說的‘政策套利益’沒有了,使得成本上升,對于創業公司和民營企業后期的發展是不利的。”
對于朱明春談到的正面影響,支付寶公司新聞發言人也表示了同樣的意見,“以第三方支付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是在央行及各級監管部門的關注和支持中蓬勃發展起來的,在這個前提下,第三方支付經過了十幾年的發展,風險可控,日趨成熟,對服務小微企業和大眾消費者,對服務實體經濟促進普惠金融,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負面的影響對于創業公司和民營企業的后期發展確實引發了很多行業專家的探討。這與《意見稿》中一項規定有關。
《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陳莉認為,這項規定對P2P還是存在一定的影響。“以前P2P的資金托管多為第三方機構的托管。但是現在規定要將托管業務引入銀行。但是P2P的托管真的交給銀行之后,對于一些中小企業來說,銀行門檻高,他們會達不到要求,而資金得不到托管,從而很多企業面臨倒閉,整個行業面臨洗牌。”
除了P2P,支付寶在這場輿論戰中,被大家認為最受傷。但是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互聯網金融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規定的出臺對支付寶方面并沒有什么影響。支付寶方面此前就和央行就此問題進行過溝通,這次支付寶會有自己的應對措施。”
不過,陳莉認為對于支付寶的“跨行轉賬”還是有一定影響。“第三方支付平臺一直具有方便快捷的特性,以后也想延續這一優勢。但是《規定》出來之后,支付寶還是要謀求創新和轉型,在保持原來方便快捷的基礎上來適應《意見稿》的各項規定。”
一些市場人士認為,由于對客戶賬戶余額的限制管理,現在大熱的余額寶、招財寶等投資理財業務會大大受限。
但是央行負責人在8月1日答記者問中表示,“當然,《意見稿》目前正在向公眾征求意見階段,人民銀行將認真評估社會各界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制定適度的監管措施,促進支付服務市場規范發展。”
朱明春還對記者透露了一個細節。“現在國家對于P2P、眾籌、保險是分部門管理的。未來各個監管部門會針對自己的監管部分出臺新的規定。”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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