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網絡紅包稅”需審慎考量
摘要: 原標題:征收“網絡紅包稅”需審慎考量 無論“網絡紅包稅”是否在醞釀中,可能的征稅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為堵住偷稅漏洞計,也
原標題:征收“網絡紅包稅”需審慎考量
無論“網絡紅包稅”是否在醞釀中,可能的征稅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為堵住偷稅漏洞計,也要避免對小額紅包的“誤傷”。
日前《中國日報》報道,稅收部門可能引入監管新規,對個人接收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進行征稅。盡管只是“可能”,具體信息尚待確證,但該消息甫一傳出,就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此次傳聞中的對“網絡紅包”進行征稅,稅收部門提出的征稅對象是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這種網絡紅包涉及個人和企業兩方,有些專家建議以“偶然所得”對“紅包稅”進行界定,亦即是說對個人接收“網絡紅包”(企業發放)的所得進行征稅。
網絡紅包是移動互聯時代企業營銷的新生事物——根據騰訊公布的數據,在今年2月18日至23日的短短6天內,用戶總共發送了32.7億個紅包,這其中企業營銷性質的“網絡紅包”占了相當一部分。
不可否認,從企業營銷的角度,盡管網絡紅包的饋贈性質明顯,但其本質屬性仍是營銷推廣的手段之一,故而,對個人接收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進行征稅,存在一定合理性。更何況,即使單純從饋贈的角度看,我國稅法也有明文規定,“個人接收企業的禮品券、有價證券、現金實物都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但也應看到,針對“網絡紅包稅”,就算其理論成立,也得慮及某些現狀。首先,企業用于營銷性質向廣大用戶發放的網絡紅包,盡管總額往往巨大,但具體落實到個人,一般往往僅有幾元錢甚至幾毛錢。若對個人用戶接收“網絡紅包”如此微小的個人所得征稅,很難借鑒當前彩票收入征稅的“意外收入”名目,因為針對個人彩票中獎早有明文規定,“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次,征收“網絡紅包稅”,還得考慮征稅成本的問題。對于個人網絡紅包所得,稅務部門固然可通過企業(發放紅包主體)支出,詳細了解到單次企業發放紅包的總額,但是,納稅主體并非發放紅包的主體(企業),而是接收紅包的主體(個人),而對個人紅包所得逐個而非隨機核實,應該說其甄別、核實、統計成本相當巨大,如果單個紅包數額較小,很有可能其征稅成本要遠超過其征稅所得。當然,稅務部門也可以直接從發放紅包的主體(企業),一次性代扣“網絡紅包稅”,如此征稅固然簡單輕松、且看似無一“漏網之魚”,可這又明顯與征稅程序不合,更直接加重了企業負擔。
其實,在個人用戶單次接收“網絡紅包”過于微薄及納稅成本過于企高的情況下,征稅部門或許沒必要錙銖必較。而要規避借紅包形式的偷稅漏稅行為,該考慮的也是制訂相關法律設立適宜的起征點。不然,對幾塊幾毛錢的紅包征稅,不僅納稅成本過高可能會得不償失,更有可能會對相當一部分小微企業的贏利能力、乃至生存能力造成沖擊。畢竟,不管是向用戶征稅、還是直接從企業代扣,其最終均增加了企業的營銷成本,而相對于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的營銷,更依賴于低成本的移動互聯網創意營銷、而非密集的大手筆廣告投放。
因此,無論“網絡紅包稅”是否在醞釀中,其征稅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為了堵住偷稅漏洞計,也要避免對小額紅包的“誤傷”,這樣才能做到情與理兼顧。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新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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