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達50%以上
摘要: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意見提出,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鄉居民基本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意見提出,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有效減輕。
這是繼2012年6部門下發《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后,國家在重特大疾病保障與救助機制建設上的又一“力作”,對規范和完善我國大病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建立完善大病保險制度,不斷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務可及性,著力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切實避免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意見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共同發揮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的公平性得到顯著提升。
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意見指出,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與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相銜接。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并隨著大病保險籌資能力、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進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為鼓勵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大病保險服務,意見明確,原則上通過政府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征營業稅,免征保險業務監管費。
商業保險機構提供大病保險的經辦管理服務,其意義在于通過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大力推進公共事務的去行政化,是國家政府職能轉變和社會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項制度性創新。
在嚴格監督管理方面,意見還強調,加強大病保險運行的監管,督促商業保險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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