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開“帶薪休假”的兩個死結
摘要: 原標題:解開“帶薪休假”的兩個死結 深論 椿 樺 (媒體評論員) “帶薪休假”是一個幾乎已被遺忘的話題,但人社部最近的一項調查,使得該話
原標題:解開“帶薪休假”的兩個死結
深論
椿 樺 (媒體評論員)
“帶薪休假”是一個幾乎已被遺忘的話題,但人社部最近的一項調查,使得該話題再度發熱。調查稱,目前帶薪休假的落實率僅有50%。許多網友認為,這個調查結果在意料之中,有的甚至認為50%的落實率比自己料想中的還要好。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帶薪年休假制度,并且早在2008年就開始實施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到如今,該條例已實施了7年有余。可以說,不光私營單位職工對“帶薪休假”依舊陌生,許多公家單位的人也幾乎沒有去想,我們還有這么一個法規。
該條例落實不好,其實也不能全賴人家企業。企業的天職就是逐利,而保障職工權益,則是政府的天職。可是現實社會中,企業的利潤,某種意義上也是地方上的政績。很多時候,遷就企業就是維護政績。于是,勞動監察與執法的缺位,便成了帶薪休假制度的死結之一。
凡事當成政績和任務來抓,基本上都有望實現。值得欣慰的是,國務院去年印發了《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到2020年,境內旅游總消費額要達到5.5萬億元;今后,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將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國務院的這個規定,可謂切中了要害。因為,促進旅游業的發展,與地方經濟和官員政績扯上了關系,相信地方政府會在推動職工年休假這件事情上有所作為。那么解開這個令人頭痛的死結,是可以期待的。最近,北京市宣布將對帶薪年休假的落實情況實施監察,受到了市民高度贊揚。
但最大的死結卻不是法律的執行,而在于法律本身。《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給用人單位設置了“特殊情況”。譬如《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這樣的話,即使政府嚴格執法,用人單位也可以找到理由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辯護。
要知道,年休假是輪休,何時休、休幾天,主動權在單位手中。一家企業,365天都不安排職工幾天年假,我看不是什么“生產需要”,而是“摳門需要”。法律彈性太大,不僅會縱容企業搞“特殊化”,也會給職工維權、政府執法帶來障礙。所以相關法條有必要修訂完善。當然,地方政府和廣大企業務必扭轉那種原始低級的觀念,以為讓職工不停干活會創造更多利益。列寧同志早就告誡過我們:“不會休息的人就不會好好工作。”不尊重職工休息權,只會提高生產成本,降低效率。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廣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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