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協議能否對抗法定贍養義務
摘要: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方光璞)75歲的老母親病重入院,小兒子劉二卻多年不看望、不照料、不供養,老母親怒告不孝子。可法庭上,小兒子劉二卻稱,對母親已無贍養的責任和義務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方光璞)75歲的老母親病重入院,小兒子劉二卻多年不看望、不照料、不供養,老母親怒告不孝子。可法庭上,小兒子劉二卻稱,對母親已無贍養的責任和義務。
身邊的事兒
原告劉氏的老伴已經去世,原告生育二子四女,兩名兒子分別是大兒子劉大和二兒子劉二。劉大和劉二口頭約定:劉二贍養父親,劉大贍養母親。原告七十多歲高齡,已喪失勞動能力,多年來一直由被告劉大贍養照顧。六被告的父親生前跟隨被告劉二生活,死后主要由劉二負責埋葬。其他子女也盡到了一定的贍養義務。
爭議
劉二不同意盡贍養義務,他說因為自己和劉大有口頭約定,劉二贍養父親,劉大贍養母親,現在父親已經去世,自己的贍養義務已經完成了。
結果
該院經審理后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原告七十多歲高齡,已喪失勞動能力,被告均應履行贍養義務。被告劉二已經對其父親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因此根據被告劉大與劉二的口頭約定,應當減輕被告劉中對原告劉氏的贍養義務。
法理解說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劉二不得以養老協議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主張無需履行贍養義務。但考慮到劉二已經對其父親盡了生養死葬的贍養義務,因此根據劉大與劉二的口頭約定,應當減輕被告劉二對母親劉氏的贍養義務。
在農村,簽訂這種養老協議的事情非常普遍,法律也認可這種模式。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根據協議規定,劉大贍養母親,劉二贍養父親,協議在劉大和劉二之間發生法律效力。現在父親已經去世,劉二認為自己的贍養義務已經完成了,因此才堅持已無贍養母親的義務。
2014年8月,劉氏明確不同意按原贍養協議履行。任何贍養協議都不能損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劉二及其兄長劉大可按協議履行贍養義務。當劉氏明確表示不同意時,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劉二不得以原協議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主張無需履行贍養義務。
母子對簿公堂令人揪心,拒絕贍養的背后究竟孰是孰非已無法查清,但顯然,無論是養老協議早有約定,還是母親偏心,抑或是父親的遺產分配不公,這些都不能成為子女拒絕贍養老人的理由。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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