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公告
摘要: 驛城區老街一組城中村改造項目需占用位于練江大道與白橋路交叉口東南側的邱海濤、許冬梅、李贏等89戶10829.06平方米國有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
驛城區老街一組城中村改造項目需占用位于練江大道與白橋路交叉口東南側的邱海濤、許冬梅、李贏等89戶10829.06平方米國有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依法收回邱海濤、許冬梅、李贏等89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駐政[2015]71號),市政府依法收回駐市國用﹙2005﹚4960號、駐市國用﹙2005﹚4950號、駐市國用﹙2005﹚4943號、駐市國用﹙2005﹚4957號、駐市國用﹙2005﹚4958號、駐市國用﹙2005﹚4921號、駐市國用﹙2005﹚4964號、駐市國用﹙2005﹚4917號、駐市國用﹙2005﹚4916號、駐市國用﹙2005﹚07408號、駐市國用﹙2005﹚4963號、 駐市國用﹙2005﹚4902號、駐市國用﹙2005﹚4934號、駐市國用﹙2004﹚2248-1號、 駐市國用﹙2005﹚6024號、駐市國用﹙2005﹚4947號、駐市國用﹙2005﹚4919號、駐市國用﹙2005﹚4910號、駐市國用﹙2005﹚4915號、駐市國用﹙2005﹚4903號、駐市國用﹙2005﹚4945號、駐市國用﹙1999)7953-1號、駐市國用﹙98﹚5683號、駐市國用﹙98﹚4388號、駐市國用﹙2005﹚4937號、駐市國用﹙2001﹚0427號、駐市國用﹙2004﹚2105號、駐市國用﹙2005﹚6578號、駐市國用﹙2005﹚4944號、駐市國用﹙2005﹚4900號、駐市國用﹙2005﹚4918號、駐市國用﹙2005﹚4962號、駐市國用﹙2005﹚4933號、駐市國用﹙2005﹚4927號、駐市國用﹙98﹚5755號、駐市國用﹙98﹚5655號、駐市國用﹙98﹚05630號、駐市國用﹙98﹚5727號、駐市國用﹙98﹚5639號、駐市國用﹙98﹚5757號、駐市國用﹙98﹚5709號、駐市國用﹙2005﹚4926號、駐市國用﹙98﹚5682-1號、駐市國用﹙98﹚5746號、駐市國用﹙98﹚5673-1號、駐市國用﹙98﹚5664號、駐市國用﹙98﹚5725-1號、駐市國用﹙98﹚5670號、駐市國用﹙98﹚5710號、駐市國用﹙98﹚5636號、駐市國用﹙98﹚5644號、駐市國用﹙98﹚5634號、駐市國用﹙98﹚5740號、駐市國用﹙98﹚5745號、駐市國用﹙98﹚5615號、駐市國用﹙98﹚5742號、駐市國用﹙98﹚5650號、駐市國用﹙98﹚5699號、駐市國用﹙98﹚5694號、 駐市國用﹙98﹚號、駐市國用﹙98﹚5632號、駐市國用﹙98﹚5758號、 駐市國用04941號、駐市國用(98)5610號、駐市國用04930號、駐市國用05741號、駐市集建(宅98)5633號、駐市國用(98)5759號、 駐市國用(98)5674號、駐市國用(99)7981號、駐市國用05685號、 駐市國用5756號、駐市國用5748-1號、駐市國用5739-1號、駐市國用05730號、駐市集建(98)5704號、駐市國用(98)5635號、駐市國用(98)5628號、駐市國用1997第2214號、駐市國用(98)5672號、駐市國用(98)5698號、駐市國用(98)5696號、駐市國用(97)3943號、駐市國用(98)5646號、駐市國用(98)5641號、駐市國用(98)5717號、駐市國用(宅98)第號、駐市國用(98)5613號、駐市國用(2005)495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國家及國土資源部有關法律法規,原土地使用權人如果對市政府收回上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存有異議,請于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持有效證件到我局提出書面申請并陳述理由,逾期無異議則視為同意,我局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特此公告
聯系科室: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科
聯系電話:2613015
駐馬店市國土資源局
責任編輯:df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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