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陽傘刺傷眼 攤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摘要: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樹恒)兩個攤位相鄰,為遮擋陽光都撐起了遮陽傘,張某的遮陽傘被風突然刮歪,傘槍刺傷了王某的右眼,張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7月2日,河南省正陽縣法院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樹恒)兩個攤位相鄰,為遮擋陽光都撐起了遮陽傘,張某的遮陽傘被風突然刮歪,傘槍刺傷了王某的右眼,張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和王某均系正陽縣真陽鎮農民,均在縣城一路旁擺攤經營水果、小副食,為遮擋陽光都撐起了遮陽傘。今年5月24日,臨近中午,張某告訴自己11歲的女兒說:“你在這看一會,我回去吃飯,讓你媽來。此時,王某則坐在自己攤位旁玩手機,突然一陣風刮來,張某的遮陽傘被刮倒,王某被突然飛來的遮陽傘刺入右眼。王某受傷后住進醫院治療,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王某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鑒定費等。張某認為,傘是被突發強風吹過去的,導致王某受傷屬不可抗力。為此,王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張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法院審理后,判令張某賠償王某的各項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擱置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事發當天,張某離開時,將攤位交給只有11周歲的未成年女兒看管,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王某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中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張某離開攤位時如收起遮陽傘,就能避免損害發生,事實上在其攤位周邊也有遮陽傘,但都沒有發生被風吹倒的類似情況。據此,張某主張的不可抗力,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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