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摘要: 第一,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要嚴格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對投保單上需要填寫的被保險人年齡、健康狀況等項目如實填報。這些內容將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如
第一,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要嚴格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對投保單上需要填寫的被保險人年齡、健康狀況等項目如實填報。這些內容將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填寫,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填寫投保單時,一定注意不要讓其他人代替自己簽名,如有特殊情況發生了代簽名行為,要盡快到保險公司辦理補簽名手續,否則可能造成保單無效。
第三,個人壽險一般都有一個對投保人很有益的“猶豫期”的規定。“猶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單之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間,在猶豫期之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地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保險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費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費用(過了猶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險公司通常要扣除較多的手續費)。但對于投資連結保險,如在此期間投資賬戶的資產價值減少,減少的部分將由投保人承擔。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猶豫期的規定,冷靜考慮自己投保的險種、期限、費率是否合適,如發現不妥之處,應盡快在猶豫期內與保險公司協商進行變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四,投保人如果是通過代理人交納保費,代理人通常會給投保人一份保費收訖的臨時收據,待保費轉入保險公司賬戶后,保險公司才會將正式收據給投保人。因此,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費,投保人如果長時間拿不到正式收據,就要盡快和保險公司取得聯系,查詢保費是否轉入保險公司賬戶。 (保協宣)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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