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原副部級官員死緩減為無期
摘要: 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資料圖片 中國移動原黨組書記張春江。圖/CFP 位居副部級的中國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裁張春江因受賄746萬元于2011年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
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資料圖片
中國移動原黨組書記張春江。圖/CFP
位居副部級的中國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裁張春江因受賄746萬元于2011年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日前張春江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張春江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減刑條件,北京市高院裁定將張春江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曾任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的宋晨光也因為上述原因減刑至無期,2012年宋晨光曾因受賄1263萬余元被判處死緩。
張春江受賄746萬由死緩減至無期
1958年出生的張春江畢業于北京郵電大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副總裁。2009年12月26日,經中央紀委證實,張春江因涉嫌嚴重違紀,在接受組織調查,后被移送至司法機關。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9年,張春江在擔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業務、追要欠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北京依鏑電訊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宋世存、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董事長楊蕊寧及其丈夫張銳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6萬余元。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2011年7月22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春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春江放棄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對張春江的判決予以核準,送達后即交付執行。
公安部秦城監獄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減刑建議,同年7月25日經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審核,報送北京市高院審理。
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8月26日正式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審理查明,張春江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法院裁定將張春江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宋晨光受賄1263萬由死緩減至無期
現年62歲的宋晨光是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目前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擔任江西省建設廳副廳長、廳長,江西省宜春市市長、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省委統戰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江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徐濤等18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獲取商品銷售代理權、提高房地產開發項目容積率、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1263萬余元。
法院認為,宋晨光具有索賄情節,應嚴懲。鑒于其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012年4月27日,山東省泰安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宋晨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山東省高院經復核,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予以核準。
在服刑兩年后,公安部秦城監獄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對此案進行審理。
市高院審理查明,宋晨光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據此,法院決定將罪犯宋晨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 解讀
秦城監獄罪犯減刑假釋均由北京法院出裁定
張春江與宋晨光當年分別是在河北和山東受審,為何此次減刑是由北京高院作出?記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在秦城監獄服刑的罪犯,減刑假釋的裁定均由北京法院來作出。
減刑依據:《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責任編輯:lyp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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