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霸道:1份合同藏10項單方面特權
摘要:銀行理財格式條款霸道:1份合同藏10項單方面特權 諸多特權中,最離譜的是銀行有權對最核心,也是投資者最敏感的價格進行調整,且默認投資者放棄了異議權和贖回權 ■本
銀行理財格式條款霸道:1份合同藏10項單方面特權
諸多特權中,最離譜的是銀行有權對最核心,也是投資者最敏感的價格進行調整,且默認投資者放棄了異議權和贖回權
■本報記者 張 歆
權利義務對等,通常是商業合同成立的基礎,然而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投資者在格式條款面前并沒有追求平等的機會,僅有的選擇權是在“買或者不買”之間做出的。
《證券日報》記者近期查閱大量銀行理財產品說明書(同時也是銷售合同)注意到,面對全行業通行的霸王條款,投資者實際上只能選擇接受。
以南方地區某城商行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為例,一份文件內可以檢索出10處“銀行有權”,而且仔細甄別可以發現,這些權限都是銀行單方面擁有的,投資者僅僅是單純的被約束方。當然,這種情況并非上述一家銀行的個案,即使是國有大行的理財產品說明書,其權限劃分也與上述銀行大同小異。
合同設定多項銀行特權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發現,檢索出的10個單方面的“銀行有權”主要圍繞產品的募集規模、是否成立、是否提前結束運作、是否接受申購等重要方面。
在諸多的特權中,最離譜的是銀行有權“對本理財產品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客戶對此無異議且同意在上述情況下繼續持有、申購本理財產品”。
換句話說,上述表述意味著銀行有權對于合同中最核心,也是投資者最敏感的價格因素進行調整,而且默認投資者放棄了異議權和贖回權。不過,客觀地說,單就這一點而言,不同銀行的做法還是有些區別的。例如,某國有大行表示,“銀行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調整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時,將按約定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投資者如不接受,可按約定申請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相對而言,更為“霸氣外漏”的條款則來自“暫停申購”方面——“銀行有權無條件暫停本理財產品申購請求;銀行有權根據自身判斷,拒絕任何客戶的任何申購請求”。從上述文字表述不難看出,通過“無條件”、“任何”等絕對性詞語,銀行把所有的決定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這種掌控有可能導致對于客戶的歧視,涉嫌侵犯了客戶的公平交易權”,資深法律界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理財產品作為公開發售的產品,在銷售額度未滿的情況下,只要投資者的風險評級、資金體量等硬指標符合銀行和監管的要求,銀行就不應該拒絕其申購。”
在“銀行特權”中,對于投資者而言風險最高的是有關投資范圍調整的表述,上述說明書顯示,“產品存續期內,若因監管政策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銀行有權對本產品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做適當調整”。
“銀行理財產品說明書通常已經對于理財產品投資范圍預留了比較大的空間,但是由于目前剛性兌付沒有被打破,銀行也擔心部分資產遭遇黑天鵝,難以本息全額兌付,如果銀行真的遭遇了風險事件,導致產品收益不足,不排除銀行借此條款投資原定范圍外的更高風險產品(當然潛在收益也更高)彌補損失,例如加大非標資產投資等”,一位銀行個金部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多數銀行不披露理財產品運行信息,只公布結果,其中還是有灰色空間可以操作的。”
相對而言,銀行提前終止理財產品或宣布產品不成立“特權”的風險還是比較小的,投資者主要需要承擔再投資風險,并損失再投資之前的投資收益。
此外,銀行調整理財產品發行規模的“特權”對于投資者影響較小,受到的吐槽也比較少,可謂是最能被接受的“特權”。
霸王條款不止于此
當然,上述“特權”僅僅是記者以“銀行有權”4個字為關鍵詞檢索出來的表述,銀行的霸王條款遠遠不止于此。
此前本報也曾報道過“超最高預期收益歸銀行,投資者無法說不”——大多數理財產品實際年化收益率超過約定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被銀行直接在說明書中設定為各種名目的管理費,所有權百分百歸銀行,而一位理財經理更是對記者“坦言”,“你唯一的選擇是不買,但只要你買,其實各個銀行都是這么規定的,你沒有選擇”。
此外,銀行理財產品也具有信息披露制度。這些信息披露,將會對相關產品的最新進展進行及時的披露和分析,也是投資者了解自身資金投資情況的最好窗口。但對于銀行而言,這些理財產品的公告方式可以有多種選擇,投資者則無從選擇,而一旦中間出現信息了解不及時,風險則由投資者全部承擔。
如某國有大行在理財產品說明書中強調,“理財產品存續期間如發生銀行認為可能影響理財產品正常運作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包括但不限于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所投資資產質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其它可能對理財客戶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時,銀行可視情況選擇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告知客戶:銀行網站、相關營業網點發布、電子郵件、電話、以信函形式郵寄、手機短信等。客戶應及時主動查詢理財產品相關信息。如因客戶未主動及時查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非銀行過錯原因造成客戶無法及時了解理財產品信息,因此產生的損失和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有銀行業內人士指出,銀行預留的多種信息披露方式實際上可以幫助銀行實現“有限披露”;如果銀行的某些事項是必須披露但銀行并不想大范圍宣傳時,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中覆蓋面最小的方式進行傳播。
還有一項理財產品的霸王條款由于事關投資者收入也經常被吐槽。眾所周知,從理財產品結束運作到投資本金及收益兌現,都會有一段時間差,在這段“空窗期”,銀行強行在合同中約定不計任何利息,而如果恰逢節假日,“空窗期”可能高達3天-5天,對于短期理財產品來說,如果考慮這部分時間因素,甚至可以把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從神壇拉至人間。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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