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的實施意見》解讀
摘要:一、工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的處置方式對已按批準用途實施開發利用的工業用地,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改變土地用途的,以及“撤地建市”前登記用途為綜合用地(包括花
一、工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的處置方式
對已按批準用途實施開發利用的工業用地,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改變土地用途的,以及“撤地建市”前登記用途為綜合用地(包括花木種植、生態農業和養殖業用地等,其價格參照工業地價評估)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處置:
(一)由政府依法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 277 號)的規定,由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評估機構對其工業用地、地上房屋和附屬物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補償標準,簽訂補償協議,對土地使用權人補償到位后,由土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由土地儲備機構對該宗土地組織收儲,并按新的用途和要求重新組織供地。
(二)協議出讓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按新規劃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原則上按照規劃統一開發。要求自行組織開發的,必須符合規劃和開發條件,并報經市政府批準。補交出讓金標準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20號)規定執行。
原工業用地(包括“撤地建市”前的綜合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的,不得享受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已經市政府批準,納入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范圍,但尚未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的,一律廢止。
二、遷建企業的相關政策
(一)涉及退出原工業用地企業要求遷建的,必須符合遷建地的規劃和項目建設要求,一般要遷到規劃的產業集聚區或工業園區內。
(二)根據《關于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1號)相關規定,遷建地經批準可按協議方式供地。
(三)因遷建造成的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按有關規定評估測算后,由遷建受益地財政予以補償。
(四)享受遷建地新上工業項目的相關優惠政策。
三、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對因規劃調整,經批準需改變工業用地用途的,市土地管理委員會、規劃委員會要及時受理工業項目業主單位改變土地用途的申請,及時研究批準改變土地用途中的各種手續證件。
(二)對符合工業用地規劃的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對于不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執法執紀部門依法依紀嚴肅查處。轄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屬地管理,認真監管,正確引導,搞好服務,確保市政府決策得到落實。
(三)中央、省和市屬企業由市政府組織實施,區屬企業和民營企業由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
(四)市政府從土地改變用途所帶來的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10%,支付給轄區政府(管委會)。
責任編輯:wc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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