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召回將發掛號信通知車主
違者最高罰3萬元
摘要:筆者近日從國務院法制辦官網獲悉,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關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顯示,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30個工
筆者近日從國務院法制辦官網獲悉,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關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顯示,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掛號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車主,未按規定發布信息,最高將面臨3萬元罰款。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應保存車主姓名、有效證件號碼、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30個工作日內以掛號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車主。生產者未按規定保存汽車產品召回記錄,未按規定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生產者經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質檢總局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向生產者發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質檢總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生產者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的,質檢總局應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生產者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論證;必要時質檢總局可以組織對汽車產品進行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生產者申請聽證的或質檢總局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可以組織聽證。
生產者既不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要求實施召回,又不在15個工作日內向質檢總局提出異議的,或經組織論證、技術檢測、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質檢總局應當責令生產者召回缺陷汽車產品。(人 民)
責任編輯:wtt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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