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園內傷人 校方已盡責無需承擔責任
摘要: 本網訊(通訊員 張桂華)2014年11月7日,確山縣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原、被告系同校學生,為爭奪乒乓球臺,被告打傷原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賠償原告全部
本網訊(通訊員 張桂華)
原告魏某與被告蔣某均就讀于確山縣某中學,魏某14歲,上七年級,蔣某16歲,上八年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確山縣某中學為規范學生言行制定了較為完整的規章制度,且經常對學生進行法紀教育,盡到了管理教育職責。事發前,校方未曾發現當事學生有打架苗頭,也無法預見該兩位學生會在課間打架,所以學校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告蔣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故意傷害魏某的行為后果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蔣某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由其監護人即蔣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魏某對糾紛的發生不存在過錯。綜上,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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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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