驛城區一被告人緩刑期間又犯罪撤銷緩刑數罪罰
摘要: 駐馬店新聞網訊(通訊員 楊新軍王紀鋒)昨日(2010年1月29日),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是在緩刑期間又重新犯罪,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鵬有期
駐馬店新聞網訊(通訊員 楊新軍王紀鋒)昨日(2010年1月29日),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是在緩刑期間又重新犯罪,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鵬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周建輝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鵬、周建輝到位于駐馬店市驛城區中華路的星際網吧內,以上網為掩護,盜走該網吧內兩臺電腦主機的兩個內存卡、兩個CPU、一個硬盤。經評估,被盜物品價值968元。200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鵬、周建輝到位于駐馬店市驛城區交通路與文明路交叉口東南角的陳春民網吧內,以上網為掩護,盜走該網吧內兩臺電腦主機的兩個內存卡、兩個CPU。經評估,被盜物品價值27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鵬、周建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中李鵬參與盜竊四次,盜竊財物價值2796元,周建輝參與盜竊三次,盜竊財物價值2036元,均系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對二被告人犯盜竊罪的指控成立,應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盜竊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分主從。被告人李鵬此次系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wind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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