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驛城區促進服務業發展優惠政策
摘要: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驛城區服務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第二條 凡符合區服務業發展規劃要求,在本區投資經營服務業,并在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業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驛城區服務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凡符合區服務業發展規劃要求,在本區投資經營服務業,并在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業戶,可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二章 稅費方面
第三條 對列入國家鼓勵類服務業和省服務業重點企業的用水?穴桑拿、洗車等特種行業除外?雪、用氣、用熱價格與工業基本實現同價,商業用電與一般非、普工業用電并軌。對服務業免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扶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并免收相應配套費。
第四條 對服務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凡是收費標準有上、下限幅度規定的,除本政策確定另有減免條款外,一律按下限額度收取。對新引進或我區原有企業新擴建服務業項目,區級收費按投資額度實行打捆收費:固定資產在500萬元以下的?穴不含500萬元?雪,按規定最低標準收??;固定資產投資500~1000萬元的?穴不含1000萬元?雪,按規定最低標準的50%收取;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穴含1000萬元?雪,免收行政事業性費用及各種工本費?穴不含房地產?雪。
第五條 對社區內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和社區老年活動場所等社區服務業,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物業管理企業及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符合的代收費用的余額,作為營業稅計稅基數。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取得執業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免征營業稅;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地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第六條 對服務業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項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設備投資額的10%從當年的應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第七條 對從事農業灌溉、獸醫、農機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涉農服務業項目所得,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新建物流園區、道路運輸站(場)和物流配送中心、鮮活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電子信息產品技術交易市場等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結建費和道路臨時占用費,免收征地管理費。
第九條 民辦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施建設,在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等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優惠政策。
第十條 對服務業企業免收征地管理費、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工本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統計管理登記證工本費、減半征收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消防產品檢測檢驗費。
第三章 土地方面
第十一條 協調落實土地總體規劃時優先考慮服務業發展用地需求,城區“退二進三”騰出的土地要優先用于發展服務業,利用原址轉辦服務業項目的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另有規定外,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產權不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支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等現代服務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第十三條 現代物流、大型專業市場、重大旅游設施等項目用地地價,在國家土地政策允許范圍內,提供最大限度優惠。在工業集聚區建設的服務業項目,享受與工業項目相同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獎勵政策方面
第十四條 對形成地方財政收入達到一定數額?穴30萬元為基數?雪的企業法人,按企業納稅形成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給與獎勵。
第十五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新建商場、市場、物流園區項目,包括原服務業企業升級改造,前3年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50%獎勵企業,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
第十六條 對在我區注冊并連續經營3年以上的房地產企業,第4年度按前3年形成地方財政收益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 對引進億元以上的項目或國際、國內知名品牌企業落戶我區的,將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更大的優惠。
第十八條 本政策由驛城區服務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駐馬店市驛城區服務業發展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8年11月20日
責任編輯:wind
(原標題:駐馬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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