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摘要: 土地優惠 第一條 凡外來投資者在我縣興辦高科技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評估價優惠20%提供15畝土地。 第二條 外來投資者利用我縣現有企業的舊廠房興辦生產性項目的,土地不實行有
土地優惠
第一條 凡外來投資者在我縣興辦高科技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評估價優惠20%提供15畝土地。
第二條 外來投資者利用我縣現有企業的舊廠房興辦生產性項目的,土地不實行有償使用,不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三條 凡來我縣投資興辦商業、旅游和土地連片開發的,免交縣級財政應收的各種費用。
第四條 凡來我縣投資興辦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的,所占的土地免交縣級財政應繳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稅收政策優惠
第五條 外商和港、澳、臺胞興辦的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開始獲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由企業申請,經上級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30%的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屬國家鼓勵類、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的,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連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七條 對外商來我縣投資興辦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以及港、澳、臺胞來我縣投資興辦的企業,經市、縣級稅務機關審核,暫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八條 凡外來投資企業,年實現稅金在50萬元以上,其地方所得部分前兩年全部獎勵給企業,第三至第四年按30%獎勵給企業;年實現稅金在100萬元以上,其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部獎勵給企業,第四至第五年按50%獎勵給企業。
第九條 來料加工復出口企業取得的加工費收入,給予免征增值稅照顧。
第十條 外商和港、澳、臺胞投資者從企業所得利潤繼續在我縣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或開辦其它生產性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的,全額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國內經濟聯合項目暫停征收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十二條 對外來投資者興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共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一年。
第十三條 對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我縣實行免、抵、退稅優惠政策。
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
第十四條 對外來投資者興建的基本建筑設施,免征城市配套費、綠化費、占道費,建筑質量監督費、建筑材料試驗費按現行標準的50%征收,建筑許可證、規劃證及文物鉆探只收工本費。
第十五條 免收水資源費、用電增容補貼費。
第十六條 利用現有場房、設備和基礎設施從事生產加工項目,如確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只收工本費。
第十七條 對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免收房屋租賃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質檢費、動植物檢疫費、體檢費等一律只收工本費。
第十八條 對外來投資者子女、親屬就近入托、入學,免收借讀費。
基礎設施配套優惠
第十九條 外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用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優先安排,免征排水設施使用費。
資產出讓優惠
第二十條 對外來投資者嫁接改造、管理我縣虧損企業、停產、半停產企業的,稅后利潤部分5年內全部歸投資方;買斷上述企業者,由雙方共同進行資產評估,經有關部門審定后可以按評估價的80%出讓,并不負擔原企業債權、債務、職工安置及離退休人員生活費用。
優質高效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審批制度,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從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屬于縣內審批的,三個工作日辦完有關審批手續;屬于上報市審批的,三個工作日內辦完上報手續。
保護投資環境
第二十二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掛牌保護,實行封閉式管理。不經縣政府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到外來投資企業檢查收費、罰款和攤派。對不經批準強行檢查、收費的,企業有權拒絕,并可向縣政府或主管部門舉報,縣政府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獎勵辦法
第二十三條 對投資數額較大、貢獻突出的國內外客商,授予“上蔡縣人民政府經濟顧問”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凡利用行業或部門優勢爭取的計劃外無償撥款,給予引資單位一次性獎勵引資額的20%;有償無息資金,使用期為一年的按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使用期為二年的按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使用期在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按引資額一次性獎勵15%,資金由受益單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對引進縣外貸款不高于國家同期利率的,可按引資額的下列比例計發資金:使用期1年的2‰,2年的4‰,3年及3年以上的6‰,獎金由受益單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引進帶資項目者,在資金全部到位,項目正式實施后除按引進資金的2%進行獎勵外,項目見效后再按第一年實現利潤的5%以予一次性獎勵,獎金由受益單位支付。
第二十七條 對引薦買斷現有各類企業者,給引薦人一次性獎勵引資額的5‰。
第二十八條 本政策未涉及的有關事宜,在具體投資中可協商議定,實行一廠一策,一事一策。
第二十九條 本政策自文件下發之日起生效,縣委、縣政府以前出臺的有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與此政策不一致的按此優惠政策執行。
上蔡縣人民政府
責任編輯: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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