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展“釣”技四人被拘役
摘要: □晚報記者 劉金霞 通訊員 郭 偉 本報訊 魚竿本來是用來釣魚的,可一些人卻將它當作盜竊工具,深夜釣別人的財物。昨日,記者從市法院了解到,近日,汝南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專門用釣魚竿在別人的門
□晚報記者 劉金霞 通訊員 郭 偉
本報訊 魚竿本來是用來釣魚的,可一些人卻將它當作盜竊工具,深夜釣別人的財物。昨日,記者從市法院了解到,近日,汝南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專門用釣魚竿在別人的門市部里“釣魚”的程某等4人各拘役6個月,緩刑9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記者了解到,2010年1月10日凌晨3時許,汝南縣農民程某、劉某、魏某、劉某某四人預謀,帶著釣魚竿,由劉某某開車將三人送到汝南縣常興鄉的一個糧油收購門市部附近。程某、劉某、魏某三人下車后到收購門市部窗前,由程某執竿,從門市部內“釣”出主人的花花公子牌羽絨服一件、夢特嬌牌男褲一條,衣服內有900元現金、5張銀行卡。后被人發現,三人逃跑,司機劉某某被捉。到案后,劉某某賠償被害人現金3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程某等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一人當場被捉,其他三人陸續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wind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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