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山一農婦子宮被切怒告四家醫院
摘要: 駐馬店新聞網訊(通訊員 李慧杰 張 晶)確山縣留莊鎮的王某懷孕后到鄰村診所里做B超,得知懷的是女孩時,為了生男孩,就讓診所的醫生代某對其做人流,致使王某下腹不斷出血,輾轉至多處治療無效后在駐馬店市
駐馬店新聞網訊(通訊員 李慧杰 張 晶)確山縣留莊鎮的王某懷孕后到鄰村診所里做B超,得知懷的是女孩時,為了生男孩,就讓診所的醫生代某對其做人流,致使王某下腹不斷出血,輾轉至多處治療無效后在駐馬店市中心醫院做了子宮切除術,后經鑒定為七級傷殘。
據王某說,2006年8月23日,王某懷孕后到鄰村診所做胎兒鑒定,得知懷的是女孩后,為了以后生男孩,就讓診所的醫生代某為其做中止妊娠的藥物流產,手術后王某下體一直出血不止,經代某的妻子介紹,當天王某又來到確山留莊鎮衛生院職工戴某開辦的、現掛靠在確山縣中醫院名下的街道診所做清宮手術,造成王某大出血,戴某急忙將王某送至確山縣人民醫院治療,在該院做完清宮手術后于同年8月28日出院。出院后王某的下體還是出血,于是2006年9月26日王某入住駐馬店市中心醫院治療,該院于同年9月30日對王某進行了子宮次切+卵巢囊腫剔除術,將王某的子宮切除,后經鑒定,王某目前狀況可評定為七級傷殘。2009年5月,王某將代某、代某的妻子、戴某、某村診所、確山縣留莊鎮衛生院、確山縣中醫院、確山縣人民醫院、駐馬店市中心醫院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八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95000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醫療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確山縣人民醫院、駐馬店市中心醫院對其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進行了鑒定,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均排除了上述二被告對于王某的診療中存在過錯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認定確山縣人民醫院、駐馬店市中心醫院在對于王某的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代某不能證明其對于王某實施的診療行為無過錯或與王某的損害之間無因果關系,因此本院推定代某在對于王某的診療中存在過錯。法院認為,某村診所沒有獨立的財產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因此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應由實際侵權人代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于王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確山縣中醫院、留莊鎮衛生院及戴某之間存在醫患關系,且戴某對此也予以否認,法院對于王某的要求確山縣中醫院、留莊鎮衛生院及戴某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法院認為,王某本身存在的疾病與代某的醫療過錯同為造成其損害的因素,其中王某本身的原因為其發生因素,而代某的醫療過錯可能直接擴大了最后的損害結果。法院根據雙方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中的原因力并結合代某在醫療行為中的可能的過錯程度,確定代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最后判決:被告代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32440.34元;駁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wind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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