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讓人搭車出事司機擔責
摘要: □晚報記者 王冬霞 通訊員 楊 芳 本報訊 “出于熱心,讓別人搭乘自己的三輪摩托車,沒想到中途出了意外,自己不但受到經濟損失,還被起訴到法院。”昨天,拿到法院判決書的夏某懊悔不已。2008年11月
□晚報記者 王冬霞 通訊員 楊 芳
本報訊 “出于熱心,讓別人搭乘自己的三輪摩托車,沒想到中途出了意外,自己不但受到經濟損失,還被起訴到法院。”昨天,拿到法院判決書的夏某懊悔不已。
被告夏某辯稱,原告無償搭乘被告車輛,原告從車上摔下來,被告不同意賠償原告任何損失。之所以支付給其2000元,是出于同情和人道主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搭乘夏某的機動三輪車,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乘車,作為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的夏某均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夏某在運送陳某時發生事故,造成陳某人身損害,夏某應當對此后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案情及核算的醫療費等數額,法院判決讓夏某承擔50%的責任。
責任編輯:wind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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